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進一步推進醫療保險改革,完善醫療保險制度,妥善解決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及享受待遇等問題,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41號)的有關規定,除享受公費醫療單位及經批準可暫緩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外,本市行政區域內未參加醫療保險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享受公費醫療單位中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且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和退休人員,應當在2005年4月1日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上述單位的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后其2005年3月31日之前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連續工齡、工作年限或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視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2005年4月1日之后其繳費年限按實際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年限計算。
二、患有惡性腫瘤進行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以及進行腎透析、腎移植后服抗排異藥門診治療等不具有勞動能力的外地來京人員,不屬于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范圍,其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和大額互助資金不予支付。
三、參保人員在急診搶救留觀7 日內死亡的,其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納入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比例支付。
四、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