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5 共1頁
申請續期注冊的人員,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 申請續期注冊的人員首先應向聘用單位提出申請,填寫續期注冊申請表。
2. 經聘用單位同意后,申請人將聘用單位意見書和上述需提交的材料一并報省級或部門注冊管理機構。
3. 省級或部門注冊管理機構在收到續期注冊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后的10個工作日內,進行續期注冊審核工作。
4. 續期注冊審核完成后,省級或部門注冊管理機構在通過續期注冊審核人員的續期注冊申請表上加蓋本機構的公章,連同其他注冊材料一起報國家注冊管理機構;對不符合續期注冊的人員,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未通過續期注冊審核的原因,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國家注冊管理機構申請復議。
5. 國家注冊管理機構在收到省級或部門注冊管理機構提交的續期注冊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后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工作。對符合續期注冊條件者,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給予辦理續期注冊手續,在申請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證續期注冊欄內蓋章;對核查不合格的,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其不合格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