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責任制是企業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各類人員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安全生產應負的責任。它是根據“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制訂的,是企業中一項最基本的安全制度。在安全性評價中各企業對這項制度一般都已建立,但與上級的要求還有距離。主要是:
1. 部分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完整
有的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僅是因為“達標”等需要,制訂了各級各類人員崗位職責,缺乏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各崗位的安全責任的內容;有的企業在機構改革前制訂過安全生產責任制,但機構改革體制變動后仍運用原來的,內容不規范、較簡單,可操作性差,沒有按電力工業部的規定進行修訂。另外,從總體來看,不少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貫徹的力度不大,缺乏監督機制及定期檢查制度,有形式主義傾向。
2. 行政正職主持安全工作未形成制度
部分企業的行政正職親自批閱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重要文件、通報、指令,親自定期主持安全生產分析會議,聽取安監部門的意見和建議,做得不夠經常,沒有真正按規定形成制度化,有些重要的文件及會議,均由行政副職簽發或參加主持,貫徹力度不夠。
3. 安監機構設置不完善
少數企業沒有設置獨立安全監察機構,安全工作僅是附屬在某一生產部門內;一些主要的生產車間(212區)還沒有設專職安全員,安全工作僅是兼管,縣供電局(公司)等也缺乏獨立的安監機構。如某百萬千瓦大廠僅有一個半人管安全,某個有三、四千名職工的供電企業,縣供電公司還未設安監機構,有的主要工區還未配專職安全員。另外,在人員配備上,安監人員的數量和專業配備尚不能適應生產的需要。個別企業,三級安全網絡的運作尚不夠正常。
(%安全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