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必備項目
2.1電氣主接線及廠、站用電系統應按國家和電力行業標準滿足電網安全要求;110kV及以上變壓器中性點接地方式必須經電網企業審批,并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并網電廠高壓側或升壓站電氣設備遮斷容量應滿足電網安全要求。
2.2接地裝置、接地引下線截面積應滿足熱穩定校驗要求主變壓器和高壓升聯電抗器中性點應裝有符合上述要求的兩根接地引線。
2.3新投產的電氣一次設備的交接試驗項目應完整、合格。已投產的電氣一次設備最近一次大修試驗和預防性試驗表明沒有危及電網安全運行隱患。
2.4新投產的發電機應具有一定的耐振蕩能力,并應具備相應的防止振蕩和失步給機組造成損壞的技術措施。
2.5發電機應能進相運行,在不同有功功率下的進相范圍(一般應在0.5Pn~1.0Pn間取3-4點),應報電網企業審定批準。
2.6發電機組調速系統應能滿足電網穩定運行的要求;機組必須具備一次調頻功能,并在電網頻率波動時,能夠自動參與一次調頻。有關一次調頻的具體要求,按照所在電網有關發電機組一次調頻運行管理規定的內容執行。發電機應能滿足電網對機組調整
負荷準確性、負荷變化范圍和負荷變化率的要求。
2.7新建200MW等級及以上機組、已運行的300MW等級及以上火電機組(含供熱機組)、40MW等級及以上水電機組應具備自動發電控制(AGC)功能。上述機組在下式并網前應與EMS系統進行AGC聯調試驗并滿足電網有關調整要求。
2.8100MW等級及以上容量發電機組調速系統的傳遞函數及各環節參數應書面報電網企業審核。如發生參數變化,應及時報電網企業再次審核。
2.9100MW等級及以上容量發電機組的勵磁系統的傳遞函數(包括發電機、勵磁機或勵磁變、整流柜、自動勵磁調節器在內的整體傳遞函數)及各環節參數(包括發電機、勵磁機或勵磁變的設計和試驗參數、調節器各功能環節單元的整定參數)經試驗驗證后書面報電網企業審核;在機組并網后有關參數發生改變時也應及時書面報電網企業再審核。
2.10電網要求配置的電力系統穩定器(PSS裝置)應進行PSS裝置的靜態檢查及動態投入試驗。在機組負載試驗時應計算機組有功功率振蕩的阻尼比并出具相關的頻率特性數據報告,當PSS裝置具備投入條件時應書面報 電網企業審核。在機組并網后相關參數發生改變時也應及時進行PSS參數調整,并書面報電網企業再審核。
2.11100MW等級及以上發電機并網和正常運行時,勵磁系統必須投入自動勵磁調節器運行,并應配有完善、可靠的失磁保護。
2.12母線、斷路器、高壓并聯電抗器、聯絡變壓器和1lOkV及以上線路保護裝置及安全自動裝置的配置選型必須經電網企業審定并能正常投入運行。
2.13200MW等級及以上容量發電機組配置的高頻保護、低頻保護、過壓保護、過勵磁保護、欠壓保護定值,應提供整定計算依據并經電網企業審批。與電網保護配合的發電廠內保護須滿足電網配合的要求,繼電保護定值必須認真執行定值通知單制度并與定值單相符。
2.14對于已投入并網運行的繼電保護設備(包括線路、母線、發變組保護、勵磁、故障錄波器、同期、低頻、低壓、解列、聯切等設備),應按電網企業的要求及時進行設備改造工作。
2.15要求加裝的系統安全自動裝置以及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應在規定時間內落實完成。應有相應的運行規程和校驗規程,并按期進行校驗,校驗項目齊全、數據準確,相關資料上報電網企業。
2.16遠動等調度自動化相關設備、計算機監控系統應按調度自動化有關的技術規程及設計要求進行建設,在機組正式并網前應與相關調度的能量管理系統(EMS)調試成功,所有遠動信息已按要求接入EMS并能正確接收EMS的調整和控制命令,并應與一次設備同步投入運行。
2.17電力監控系統與辦公自動化系統或其他信息系統之間以網絡方式互聯時已采用了經國家有關部門認證的專用、可靠的安全隔離措施。電力監控系統不得與互聯絡相連,并嚴格限制電子郵件的使用。
2.18電廠至電網企業的調度部門必須具備兩個及以上可用的獨立通信通道。
2.19通信設備供電電源應穩定可靠并且交流備用電源能自動投入,通信設備要有可靠的直流備用電源,當交流電源中斷時,通信專用蓄電池單獨供電時間至少應能保持1h。
2.20電廠升壓站二次用直流和機組直流系統的設計配置應符合《電力工程直流系統設計技術規程》(DL/T5044-1995)和《防止電力生產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項重點要求》的規定。蓄電池的放電容量應符合《電力系統用蓄電池直流電源裝置運行與維護技術規程》(DL/T724-2000)及廠家標準的技術要求。
2.21嚴格執行與電網安全有關的反事故措施。
2.22電廠的運行值長及有權接受調度命令的值班人員,應全部經過調度管理規程及有關電網安全運行的培訓,經電網企業考核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