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礦井實現通風安全監控是預防煤礦瓦斯超限、積聚和防止瓦斯事故的重要手段。《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規定》均做了明確的規定。要求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建立通風安全監控系統,低瓦斯礦井要求裝備甲烷風電閉鎖或甲烷斷電儀。“先抽后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是瓦斯治理的方針,可見抓好礦井通風安全監控工作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目前,絕大部份國有重點礦井已裝備了監控系統,鄉鎮小煤礦也正在建立和完善之中。對煤礦通風安全監控實施監察是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職責,做好通風安全監控監察有利于促進煤礦通風安全工作的開展,并在安全生產中發揮作用。
1監察前的準備
(1)由礦山企業提供監控系統圖(在通風系統基礎圖上繪制)。圖中必須標明巷道名稱、通風設施、風流類別;采掘工作面、傳感器、監控儀(分站)、斷電器、被控開關的型號及其位置和斷電范圍等,根據系統圖選點或全面監察。
(2)入井前由監察人員或礦山企業隨同監測電工佩帶電工工具(包括專用工具),配備1部完好的便攜式甲烷報警儀或光學甲烷檢定器,有條件的礦井盡量使用標準氣樣,甲烷濃度為1%或1.5%均可。
2監察的主要內容
監察的主要內容有裝備標準、監控設備、安裝地點、報警門限、斷電門限、復電門限、斷電范圍、測量誤差、校準等技術資料。
(1)礦井是否按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批準的礦井瓦斯等級,裝備安全監控系統或甲烷風電閉鎖裝置或斷電儀。瓦斯等級鑒定結果可由煤礦企業提供或調閱安全監察機構備案資料。裝備要求按《煤礦安全規程》第158條的規定。
(2)現場檢查是否按要求安裝甲烷傳感器、監控儀、局部通風機開停、饋電監測等監控設備,是否按要求正確安裝。瓦斯超限嚴禁切斷局部通風機電源。
(3)使用調校好的光學瓦斯儀或便攜甲烷報警儀或校準氣樣對照甲烷傳感器的誤差值。
(4)使用校準氣樣或調節甲烷傳感器模擬報警濃度、斷電濃度和復電濃度,測試報警、斷電、復電限值、斷電范圍、饋電狀態。同時檢查斷電后是否自動恢復送電。瓦斯超限斷電,嚴禁開關自動送電。
(5)監控設備銘牌的防爆標志是否符合要求,安全監控設備必須是本安型或隔爆兼本安型,或其他防爆復合型。輸入、輸出信號是否是本質安全型。
(6)監控儀(分站)電源是否按防爆合格證的要求配接關聯設備(傳感器、斷電器等),不同廠家的產品尤其注意。
(7)監控設備外殼防護等級是否低于IP43的要求,外殼是否完好,檢查其防水和防外物性能。
(8)監控設備之間是否采用專用阻燃電纜,可查驗購貨時資質證明,或取樣檢測等。
(9)傳感器、分站、斷電器停電或故障是否可以切斷被控電源。檢查其故障閉鎖功能是否起作用。
(10)將局部通風機停風或將風速傳感器置于無風或微風區,檢查掘進巷道內電氣設備是否斷電,同時觀察恢復正常通風時是否自動復電(局部通風機,恢復正常通風后,嚴禁開關自動向掘進工作面送電;不得用在局部通風機開關負荷側直接連接電氣設備的辦法代用風電閉鎖),檢查風電閉鎖是否正常工作。
(11)礦井電網停電是否能保證不低于2 h的停電延測性能,可在人井前或入井時先切斷電網電源,或在地面抽樣檢查。
(12)使地面主機停電或切斷與地面微機通訊,用校準氣樣或調節甲烷傳感器模擬超過斷電門限,觀察甲烷風電閉鎖和甲烷斷電儀的功能。
(13)查看技術資料是否齊全,尤其是設計安裝、報表打印、故障處理等方面的資料。監控日報除打印模擬量數值外,還必須打印開關量傳感器的工作狀態,特別是局部通風機運行、饋電監測,同時打印出故障時信號中斷次數和時間,分值模擬量數據必須取其最大值。通過饋電監測判斷甲烷超限、局部通風機停風后,被控區是否切斷電源。通過查閱中心站的運行記錄,監察系統發生報警、斷電、故障等信息的處理情況。監控日報必須報送礦長和技術負責人審閱。
(14)《煤礦安全規程》第149條中規定的礦長、技術負責人、通風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流動的電鉗工等主要管理人員是否佩戴便攜甲烷報警儀。高瓦斯或突出礦井的回采工作面的上隅角是否安放便攜甲烷報警儀。
3 違法行為的處理與處罰
為了糾正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實施、管理中的違法行為,消除事故隱患。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處罰程序,對煤礦實行行政處罰。
3.1 監察適用的法規條文
(1)《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法》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煤礦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安全標準的設備、器材、儀器、防護用品,責令限期改正或立即停止使用;逾期不改正或不停止使用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整頓。
第十五條 煤礦企業的機電設備、安全儀器、未按規定操作、檢查、維修和建立檔案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2萬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有關人員拒絕、阻礙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現場檢查的或提供虛假情況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以上10萬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整頓。
(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有關規定。第三十八條第四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安全生產監察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給以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3.2 違法行為處理及處罰原則
煤礦違法行為很多,在這些違法行為中,對煤礦安全生產威脅程度也不一樣。在監察中,對于一般性的違法行為可作出責令停止使用或限期達到等處理決定。對不按規定任意提高報警、斷電值設置,改變斷電范圍或故意使超限斷電執行機構失效,調低傳感器的監測值,隨意撤銷監測監控裝置、購置不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系統、裝置等違法行為必須從嚴處罰。處罰時用《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辦法》處罰依據不適應時,可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