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國家實行房地產成交價格申報制度。房地產權利人轉讓房地產,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如實申報成交價,不得瞞報或者作不實的申報。”2001年8月建設部令第96號發布的《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轉讓管理規定》)中也規定:“房地產轉讓當事人在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后90日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書| 只要交易雙方按照不低于正常市場價格交納了稅費,無論其合同價格為多少,都不影響辦理房地產交易和權屬登記的有關手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發現交易雙方的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正常價格時,并不是要求交易雙方當事人更改成交價格,只是通知交易雙方應當按市場評估交納有關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