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擬出讓地塊的情況,按照《城鎮土地估價規程》的規定,對擬出讓地塊的土地價格進行評估,經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集體決策合理確定協議出讓底價。
協議出讓底價不得低于協議出讓最低價?! ?BR> 協議出讓底價確定后應當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 ?BR> 第十二條 協議出讓土地方案和底價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意向用地者就土地出讓價格等進行充分協商,協商一致且議定的出讓價格不低于出讓底價的,方可達成協議。
第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協議結果,與意向用地者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BR> 第十四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后7日內,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協議出讓結果在土地有形市場等指定場所,或者通過報紙、互聯網等媒介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公布協議出讓結果的時間不得少于15日。
第十五條 土地使用者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付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依法辦理土地登記手續后,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十六條 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ㄒ唬┎话凑找幎ü紘型恋厥褂脵喑鲎層媱澔蛘邊f議出讓結果的;
?。ǘ┐_定出讓底價時未經集體決策的;
?。ㄈ┬孤冻鲎尩變r的;
?。ㄋ模┑陀趨f議出讓最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ㄎ澹p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