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土地估價師的職業道德
1.注冊土地估價師在土地估價業務活動中應實事求是,執行國家有關地價政策,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
2.注冊土地估價師與委托方或相關當事方有利害關系時,應主動聲明并回避。
3.注冊土地估價師在從事土地估價中介業務中禁止下列行為:
(1)以任何不正當手段損害同行的信譽和利益;
(2)同時在兩家或兩家以&&上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從事土地估價業務;
(3)以個人名義接受委托,承辦業務,收取費用;
(4)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從事土地估價業務;
(5)偽造、涂改或轉讓《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及注冊號碼;
(6)在非本人任職的土地評估機構出具的土地估價報告上簽字;
(7)收集、采用有失客觀的資料;
(8)違反法律法規要求或未經委托方許可,泄露商業秘密和估價報告內容;
(9)不按規定收取評估服務費;
(10)以惡意壓價等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攬業務;
(11)接受委托方的不合理要求,抬高或壓低評估價值,出具失實的估價報告;
(12)以任何方式從委托方接受或向委托方索取賄賂和其他好處;
(13)法律、法規、部門及行業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4.注冊土地估價師應熟悉和掌握有關法律、法規、部門及行業規定;按規定接受繼續教育,更新專業知識,增強專業技能。
5.注冊土地估價師應熟悉技術標準、估價程序、估價方法和相關專業知識,并依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程序和方法,客觀公正的評估地價,履行估價業務合同(協議書)中規定的各項義務和責任。
6.注冊土地估價師對土地估價結果和撰寫的估價報告必須提供充分的依據。
7.協助進行土地估價的其他人員,在執行業務之前,須經過專門培訓。注冊土地估價師對于其協助人員的工作,必須切實予以指導、監督檢查,并承擔最終責任。
8.注冊土地估價師應接受土地估價行業自律組織的管理,接受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介紹某省關于土地估價師繼續教育管理
第二十八條土地估價師實行繼續教育制度,定期對土地估價師進行新理論、新知識、新方法、新政策的學習培訓,這是不斷提高土地估價師業務素質,保證執業質量的重要措施。
第二十九條土地估價師繼續教育實行分階段分類管理。資格土地估價師和會員土地估價師接受繼續教育時間5年累計不得少于100學時,5年期間至少有2次參加省土地估價師協會組織的集中培訓;注冊土地估價師繼續教育時間2年內累計不得少于40學時,2年間至少有一次參加省土地估價師協會組織的集中培訓。
第三十條土地估價師繼續教育的形式包括:參加國家和省土地估價師協會組織的集中培訓、研討會、出國、出省業務培訓考查和國際性專題會議;公開出版的土地評估方面的專業著作或發表的專&&業論文等經認可的繼續教育形式。
第三十一條參加各種形式的繼續教育學時折算標準為:參加集中培訓班按實際培訓學時計算;參加專題研討會,按正式會期日工作時數的三分之二計算;外出考察學習,按外出天數日工作時數的二分之一計算;出版10萬字以上獨著土地估價專業著作按80學時計算;出版10萬字以下獨著土地估價專業著作或合作出版10萬字以上土地估價專業著作,按50學時計算;獨自發表土地估價專業論文一篇按20學時計算。
第三十二條未經省土地估價師協會安排自行參加國土資源部、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和省國土資源廳組織的土地估價師業務培訓和專題研討會的,參會土地估價師應在參會前向省土地估價師協會備案,會后攜帶有關會議材料到省土地估價師協會確認,未事先備案的,事后不予認可。
第三十三條土地估價師繼續教育實行登記制度。凡參加經認可的土地估價師繼續教育形式的土地估價師應持《土地估價師繼續教育證書》到省土地估價師協會確認并登記加蓋繼續教育確認專用章。
第三十四條資格土地估價師5年未完成100學時繼續教育學習任務的,《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不予換發。會員土地估價師和注冊土地估價師無故2年未完成規定繼續教育學習任務的注銷會員資格和注冊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