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成果及審批制度
城市規劃是城市建設和管理的基本依據,必須在認真編制的基礎上,實行嚴格的分級審批制度,以保障城市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城市規劃文件和圖件經審查批準后,即成為城市建設和規劃管理的法律性文件,必須嚴格實施執行,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根據我國有關規定,城市規劃的分級審批制度 具體為:
城市規劃綱要的審批: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
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批:中央直轄市的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和自治區首府及100萬人口以上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所在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市管轄的縣城、建制鎮的總體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城市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政府在向上級人民政府報請審批城市總體規劃前,須經同級人民代表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
城市分區規劃的審批:經當地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
城市詳細規劃的審批: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已編制并批準分區規劃的城市的詳細規劃,除重要的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外,其他可由城市人民政府授權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