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第一部分《物權法》
(一)《物權法》出臺背景、實施時間:
1、《物權法》出臺背景及實施時間: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自2007年10月1日起執行。
(二)《物權法》重要條款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基本原則
第二條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第五條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第六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例題:土地產權變動的法定公示方式是( )。(2006年《土地管理基礎與法規》試題)
A.登記
B.交付
C.占有
D.使用
答案:A
解析:法規考核點。動產以交付為公示方式,不動產以登記為公示方式。
例題: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 )規定。
A.憲法
B.法律
C.法規
D.部門規章
答案:B
解析: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例題:《物權法》是規范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民事基本法律。( ) (2007年房地產估價師考試試題)
答案:×
解析:《物權法》是規范財產關系的民事基本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