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于1997年發布了《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以規范管理全國各地環保部門執行電磁環境的各種標準,管理各地的企事業單位。
管理辦法所稱電磁輻射是指以電磁波形式通過空間傳播的能量流,且限于非電離輻射,包括信息傳遞中的電磁波發射,工業、科學和醫療應用中的電磁輻射,高壓送變電中產生的電磁輻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電磁輻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從事電磁輻射活動的單位主管部門負責本系統、本行業電磁輻射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申報登記和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負責對該類項目執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并負責該類項目的竣工驗收:
(1)總功率在200kW以上的電視發射塔;
(2)總功率在1000kW以上的廣播臺、站;
(3)跨省級行政區電磁輻射建設項目;
(4)國家規定的限額以上電磁輻射建設項目。
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除上面規定所列項目以外、豁免水平以上的電磁輻射建設項目和設備的環境保護申報登記和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負責對該類項目和設備執行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并負責竣工驗收;參與轄區內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和項目竣工驗收以及項目建成后因電磁輻射活動造成的環境影響實施監督管理和監督性監測。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可承擔上述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的全部或部分任務及本轄區內輻射項目和設備的監督性監測和日常監督管理。
從事電磁輻射活動的單位主管部門應督促其下屬單位遵守國家環境規定和標準,加強對所屬各單位的電磁輻射環境保護工作的領導,負責電磁輻射建設項目和設備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預審。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從事電磁輻射的活動時,都應當遵守并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規、制度和標準,接受環境保護部門對其電磁輻射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和檢查;做好電磁輻射活動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
按規定必須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從事電磁輻射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對電磁輻射活動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評價,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并按規定的程序報相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電磁輻射環境影響報告書分兩個階段編制,第一階段編制《可行性階段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在建設項目立項前完成。第二階段編制《實際運行階段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在環境保護設施竣工前完成。
電磁輻射建設項目和設備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確定需要配套建設的防治電磁輻射污染環境的保護設施,必須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制度。
電磁輻射環境監測的主要任務是:
(1)對環境中電磁輻射水平進行監測;
(2)對污染源進行監督性監測;
(3)對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監測;
(4)為編制電磁輻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編寫環境質量報告書提供有關監測資料;
(5)為征收排污費或處理電磁輻射污染環境案件提供監測數據,進行其他有關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的監測。
電磁輻射建設項目的發射設備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批準的頻率范圍和額定功率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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