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2-25 共1頁
1992年聯合國里約環發大會通過的《21世紀議程》中,200多處提及包含環境友好涵義的“無害環境的”(EnvironmentallySound)概念,并正式提出了“環境友好的”(EnvironmentallyFriendly)理念。隨后,環境友好技術、環境友好產品得到大力提倡和開發。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國際社會又提出實行環境友好土地利用和環境友好流域管理,建設環境友好城市,發展環境友好農業、環境友好建筑業等。2002年召開的世界可持續發展首腦會議所通過的“約翰內斯堡實施計劃”多次提及環境友好材料、產品與服務等概念。2004年,日本政府在其《環境保護白皮書》中提出,要建立環境友好型社會。
胡錦濤總書記在2006年3月份中央人口資源環境工作座談會上首次提出了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的號召。在10月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十六屆五中全會上,中央正式將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確定為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的一項戰略任務。環境友好型社會理念在較短的時間內被迅速提升到如此高的戰略地位,有其深刻的歷史必然性和重要的現實意義。首先,資源環境問題成為中國全面小康社會和現代化建設進程中的瓶頸約束,而破解瓶頸約束需要理論創新,這是環境友好型社會理念提出的社會經濟基礎。其次,科學發展觀成為統領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基本綱領和原則,落實科學發展觀要求從經濟社會發展的主要方面實踐科學發展觀的思想,做到實際工作有旗幟、有目標、有抓手,這是環境友好型社會理念提出的政治基礎。從這兩點看,環境友好型社會就是從可持續發展的三大支柱之一——環境保護的角度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它要求經濟社會發展的各方面必須符合自然生態規律,向著有利于維護良好生態環境的方向發展,并用生態環境保護的思想和方法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它既是統領環境保護工作的一面旗幟,也是全面系統開展環境保護實踐的總抓手。最后,環境友好型社會理念不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有其產生的歷史必然性,是國際社會環境保護戰略思想演變和可持續發展實踐進展的必然結果,這是環境友好型社會理念提出的認識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