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2012年度全國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專業考試報考條件
一、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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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專業名稱 |
學歷或學位 |
Ⅰ類人員 |
Ⅱ類人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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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實踐最少時間 |
最遲畢業年限 |
職業實踐最少時間 |
最遲畢業年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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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專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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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工程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
4年 |
2008年 |
6年 |
199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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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 (不含巖土工程) |
評估通過并在合格有效期內的工學學士學位 |
4年 |
2008年 |
Ⅱ類人員中 無此類人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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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通過評估的工學學士學位或本科畢業 |
5年 |
2007年 |
8年 |
1989年 | ||
|
專科畢業 |
6年 |
2006年 |
9年 |
1988年 | ||
|
相
近
專
業 |
建筑工程的巖土工程 交通土建工程 礦井建設 水利水電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海岸與海洋工程 農業建筑與環境工程 建筑學 工程力學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
5年 |
2007年 |
8年 |
1989年 |
|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 |
6年 |
2006年 |
9年 |
1988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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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畢業 |
7年 |
2005年 |
10年 |
1987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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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工科專業 |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及以上學位 |
8年 |
2004年 |
12年 |
1985年 | |
注:表中“Ⅰ類人員”指基礎考試已經通過,繼續報考專業考試的人員;“Ⅱ類人員”指符合免基礎考試條件只參加專業考試的人員,該類人員可一直報考專業考試,直至通過為止。www.
二、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專業大學本科、專科畢業的人員。
三、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或相近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畢業,從事結構設計工作累計10年以上的人員。
四、1970年(含1970年)以前參加工作,不具備規定學歷要求,從事結構設計工作累計15年以上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