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取得時效制度的意義主要有:
(一)取得時效制度有利于穩定社會經濟關系
無權利人以所有的意思,公然、和平地持續占有他人的所有物,并經過相當長的時期后,人們會認為其就是真正權利人,從而與之建立各種法律關系。如果將已建立的各種法律關系推翻或者使其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都不利于社會經濟關系的明晰和穩定。取得時效制度就是使財產的實際占有人依法取得所有權或其他財產權,消除財產的不確定狀態,使財產的法律上的權利與財產的事實狀況保持一致,建立正常的經濟法律秩序。
(二)取得時效制度有利于促使權利人積極行使權利,發揮財產的社會經濟效益
取得時效的規定,可以促使權利人認真管理自己的財產和行使權利,否則就存在被他人取得的危險。同時,使已長期脫離權利人的財產由實際占有人取得所有權并實際利用,也可使物盡其用,發揮財產的社會經濟效益。
(三)取得時效制度有利于法院解決糾紛
長期存在的財產占有的實際狀態與權利的真實狀態是否一致,由于時間長久,很難取證。可見,直接以持續一定期限的事實狀態為基礎,使實際行使權利人成為合法的權利人,使長期消極行使權利的人喪失權利,有利于解決糾紛,同時也表現出,對漠視自己權利而不認真行使的權利人,法律也無永久保護之必要。
我國《民法通則》只規定了訴訟時效,沒有規定取得時效制度,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我國民法也應確立與商品經濟相適應的取得時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