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22 共1頁
一、為了建立和健全我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以下簡稱“考試”)工作監督機制,維護考試工作公正性、嚴肅性,保證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工作順利進行,實行考試巡視制度。
二、考試巡視人員由各級財政部門從本單位或本系統的工作人員中選派。
三、巡視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堅持原則,秉公辦事;2、熟悉考試相關政策;3、熟悉考試管理的有關要求。
四、安排巡視人員進行巡視工作時,應當堅持公務回避原則,不得安排巡視人員到原籍和家鄉所在地進行考試巡視工作。
五、巡視人員的主要職責如下:1、檢查考試監考情況;2、檢查考場紀律情況;3、檢查考試工作的組織情況,包括考區領導的組成與工作職責分工、考點領導的組成和工作職責分、考試期間的值班安排等;4、檢查考試試卷保密和保管情況,包括試卷保密室的安全狀況、保密保管人員值班情況、試卷的分發回收情況等;5、檢查考點情況,包括考場設置情況、考點環境布置情況、考點各項服務設施情況等;6、檢查考試工作人員培訓情況。
六、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對其派出的巡視人員進行管理。巡視人員對其派出機構負責。
七、各級財政部門選派巡視人員赴各地巡視前,應當組織全體巡視人員進行培訓,使其熟悉和掌握考試的有關政策和規定。
八、巡視人員對于巡視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提請并督促當地財政部門以及考點主考予以糾正;對于發現的重問題,應當及時向其派出機構報告。
巡視人員對于考生的違規違紀行為有權予以制止。
九、巡視人員在巡視工作結束后,應當如實向其派出機構報告有關巡視情況。
十、巡視人員在巡視期間應當自覺遵守廉政建設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