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22 共1頁
一、為了嚴肅考風考紀,維護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以下簡稱“考試”)信譽和考生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違規違紀行為是指參加考試的考生及考試工作人員違規違紀行為。
三、各地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管理機構對參加考試的考生及考試工作人員的違規違紀行為,應當嚴格按照本規定,認真處理。
四、對違規違紀行為,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
五、考生在考試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相應的考試答案按無效處理:
(一)未在試卷(答題紙)的指定位置填寫姓名、準考證號的;
(二)在試卷(答題紙)中作明顯標記的;
(三)考生未使用藍色、黑色、藍黑色墨水鋼筆和圓珠筆,而使用其他書寫工具答題的;
(四)在密封線外和草稿紙上答題的;
(五)在試卷(答題紙)上使用涂改(修改)液的;
(六)試卷(答題紙)上字跡辨認不清的。
六、考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于違規違紀行為,取消相關考試科目的考試成績:
(一)抄襲他人答案或有意提供他人抄襲的;
(二)交頭接耳、夾帶資料、傳遞紙條的;
(三)擅自將背包、書籍、紙張、筆記、報刊、手機、尋呼機、電子記事設備等用品帶入座位,經警告不予改正的;
(四)損毀試卷的;
(五)其他違規違紀行為。
七、考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于嚴重違規違紀行為,取消其全部科目的考試成績,停考兩年,并書面通知其所在單位:
(一)委托他人代為參加考試的;
(二)由他人在考場外協助答題的;
(三)串通監考人員進行舞弊的;
(四)將試卷、草稿紙帶出考場的;
(五)有其他嚴重違規違紀行為的。
八、對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人員,通報其本人所在單位并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告。對已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替考人員,應建議發證部門吊銷其證書。
九、對無理取鬧、擾亂考場秩序、辱罵監考人員、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考生,取消其當年考試資格,通報其本人所在單位,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十、監考人員發現考生有違規違紀行為,應當在《考場情況報告單》中如實填寫違規違紀考生姓名、準考證號、考試科目、違紀事實等,由自治區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管理機構根據違紀記錄,按上述規定進行處理。
十一、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于違規違紀行為,考試管理機構必須立即停止其從事考試工作,并取消今后繼續從事考試工作的資格,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反考試報名、命題、試卷運送及保管和交接、試卷評閱及登分等有關規定的;
(二)丟失或損壞試卷,造成試卷泄密的;
(三)不認真履行監考職責,造成考試紀律混亂的;
(四)縱容、包庇考生作弊的;
(五)考試期間擅自將試卷(答題紙)帶出或傳出考場的;
(六)考試期間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題的;
(七)參與或組織考試作弊的;
(八)擅自修改考試軟件或考試成績的;
(九)其他違規違紀行為。
十二、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