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財政局(會計局):
會計證是從事會計工作的資格證書,《山西省會計管理條例》規定:“會計人員上崗必須持有會計證”。會計證的管理是整個會計管理工作的基礎,會計證年檢是對會計人員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措施,請各地市按屬地管理的原則安排本地區1999年度的會計證年檢工作。
一、實施會計證年檢是貫徹落實《山西省會計管理條例》的重要舉措。通過會計證年檢,掌握會計隊伍動態情況,為各級會計管理工作提供有效數據,是進一步加強會計管理工作的基礎,各地需予以高度重視。
二、會計證年檢的主要內容包括:
1.持證人員是否在所注冊登記單位的會計崗位上工作;
2.是否具備持證的必備條件;
3.有無因技術過失造成的賬務嚴重混亂或重損失浪費問題。
4.有無嚴重違法違紀問題;
5.脫離會計工作崗位的連續時間是否超過兩年;
6.是否按規定參加財政部門組織的會計專業繼續教育培訓。
三、對不符合年檢條件的會計人員,應視情節給予督促參加繼續教育、警告、吊銷會計證等相應的處理,并將有關情況在會計證相應欄內予以記錄。
1.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取得或重新取得會計證;
2.除以上規定的人員外,因違紀行為被吊銷會計證的人員,自被吊銷會計證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會計證書。
四、各地可結合實際安排1999年度本地區的會計證年檢工作,12月底前全面完成,同時應用《會計人員管理信息系統》將數據逐級匯總后將軟盤報送我廳。
五、會計證年檢工作應結合《會計人員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同步進行,需進一步完善其中會計人員的數據,要確保質量,為我省對會計工作實施聯網管理及迎接全國第四次會計人員統計工作做好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