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強會計證發放后的管理,進一步完善會計人員持證上崗制度,根據南京市財政局、人事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銀行南京市分行[1991]257號聯合頒發的《南京市會計證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會計證年檢對象為上年12月31日前領取正式會計證的在崗會計人員,持有臨時證和代理證的人員不參加年檢。在崗會計人員是指目前從事會計核算和會計管理的人員。
第三條會計證年檢實行分級管理的原則。市屬單位的會計人員由市財政局負責;區、縣屬單位由區、縣財政局負責。外地駐寧單位和委托我市各級財政部門發證的非市屬單位,由原發證的財政部門負責年檢。
第四條計證年檢內容包括會計人員的工作業績、論著、獎懲、培訓或學習(學歷進修等)、崗位變動(含行政和專業技術職務晉升)以及職業道德等項目。
第五條計證年檢的考核,按[1991]257號文件規定執行,即:一般會計人員由單位財會部門和人事部門共同考核,填寫年檢情況表及會計證有關欄目;基層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由上級業務主管單位財會部門和人事部門共同考核,填寫年檢情況表及會計證有關欄目;業務主管部門財會機構負責人由其人事部門填寫年檢表及會計證有關欄目,報同級財政部門核檢;非業務主管的有關委、辦、局以及對所屬單位不具有財務管理職能的部門財會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按經費領撥關系由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考核。
借調人員一般由原單位考核;借調時間超過一年的也可由借調單位考核;離退休后繼續持證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由聘用單位進行考核。
沒有主管部門的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由單位人事部門填列年檢表和會計證有關欄目,直接報同級財政部門核檢。
第六條計證年檢時,財會人員應按年檢內容(工作業績、論著、獎懲、培訓或學習、崗位變動、職業道德)提交述職報告。
有關部門根據會計人員提交的述職報告,逐項考核。根據考核結果,逐項填寫會計證有關考核欄目,不留空白。工作業績欄主要填列持證人工作表現及業務水平,包括:能否正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財會法規和制度、按會計制度要求、規范會計行為、正確處理帳務,以及對本系統、本單位的經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等。論著欄填列在市以上(含市)刊物上公開發表的專業文章或著作。獎懲欄填列受到本單位及上級單位的獎勵和處罰。培訓欄填列持證人員接受市以上(含市)主管部門統一組織的專業知識更新等學習情況。崗位變動欄填列崗位輪換以及職務晉升等情況。職業道德欄填列持證人員遵守財經紀律等情況,一般可分為好、較好、一般和差。
第七條核填證工作結束后,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填列會計證年檢情況表,連同會計證集中到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并加蓋年檢專用章。
第八條年檢期間,個別持證人員確因特殊情況未能參加年檢的,應說明原因,由所在單位證明,并于當年補檢。對不參加年檢的人員,作為脫離會計崗位處理。對兩次不參加年檢的,所持會計證視同作廢。任何單位不準聘任無證或持無效會計證的人員從事會計崗位工作,否則一經查出,將對責任人和單位處以罰款。
第九條從外地或非市屬單位調入本市的會計人員,其所持會計證應向同級財政部門換發會計證后方可參加年檢。
第十條脫離會計崗位兩年(包括兩年)以上的,在年檢時應辦理注銷手續,將其所持會計證送繳原發證機關,重新從事會計工作時,按原規定程序辦理領證手續。
第十一條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年檢不合格:
1.職業道德差,責任心不強,帳務處理混亂且不及時糾正的。
2.違反財經法規,受到記過(含記過)以上行政處分的。
3.因違法而受到刑事制裁的。
有上述1、2兩種情況的,吊銷會計證一年,記錄有關事項,并限期參加有關會計人員職業道德和法規培訓學習,期滿一年后再退回原證。有第三種情況的,吊銷會計證,不得從事會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