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guī)范我省會計電算化考試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從業(yè)資格管理辦法》、《福建省會計從業(yè)資格管理實施辦法》等,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全省會計電算化考試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第二條福建省財政廳負責管理指導全省會計電算化考試工作。具體如下:1、根據會計電算化綱要求,組織編寫或選定考試教材;2、根據會計電算化綱和考試教材,組織會計電算化考試命題,生成并定期更新考試題庫,并報財政部備案;3、確定設立會計電算化考試點的基本條件;4、指導、監(jiān)督設區(qū)市財政部門設立會計電算化考試點的工作;5、制定、修改《會計電算化考試考務守則》;6、管理指導全省會計電算化考試的閱卷工作;7、負責全省會計電算化考試合格證書的印制與管理工作;8、組織省直考試點的電算化考試工作;9、其他與電算化考試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各設區(qū)市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負責指導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會計電算化考試工作。具體如下:1、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選擇并確定本行政區(qū)域內會計電算化的考試點;2、組織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會計電算化考試工作;3、組織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會計電算化考試的閱卷工作并生成合格證書編號;4、組織本行政區(qū)域內會計電算化考試合格證書的打印、發(fā)放和后續(xù)管理工作;5、其他與電算化考試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全省會計電算化考試實行考試與培訓相分離的原則??忌梢愿鶕栽冈瓌t,自主選擇在考試前是否參加培訓,各考試點不得強制考前培訓。
第五條免試規(guī)定。根據《福建省會計從業(yè)資格管理實施辦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具備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含中專)會計類專業(yè)學歷(或學位)的人員,自畢業(yè)之日起2年內(含2年),申請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可以免試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
第二章考試管理
第六條會計電算化實行考試制度,具體分為初、中兩個級別。本章僅對考試管理工作的程序加以規(guī)定,不涉及考試的具體內容。
第七條會計電算化考試的管理工作分為:考前申報、考場管理、證書打印和證書發(fā)放。
第八條考前申報
各考試點應在考試前10個工作日提交考試申請,報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確認??荚嚿暾埍仨毎ū敬慰荚嚨攸c、時間安排、參考人員的具體名單。
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在收到考試申請后,應及時與考試點進行協商,確定具體的考試時間并做好考試各項準備工作,每間考室安排2名監(jiān)考人員。
第九條考場管理
財政部門監(jiān)考人員應當按照《會計電算化考試考務守則》的要求,具體負責考前導題和考試結束后的答題文件(軟盤)回收工作,維持考場紀律,對考試情況進行記錄。
考試點工作人員應按照《會計電算化考試考務守則》的要求,做好考試現場機器、設備的調試與維護工作,協助維持考場紀律。
第十條證書打印
監(jiān)考人員應于每次考試結束后的兩天內,將回收的答題文件(軟盤)送交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進行統一處理,生成全省統一的會計電算化考試合格證書編號,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證書打印工作。
第十一條證書發(fā)放
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應在考試結束后的一個月內通過考試點工作人員向考試合格者核發(fā)福建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會計電算化考試合格證書”,并加蓋財政部門會計電算化專用章。
第三章考試點管理
第十二條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選擇確定的會計電算化考試點應符合如下條件:
?。ㄒ唬荚噲龅氐囊?。作為會計電算化考試場地的機房應當寬敞明亮、具有良好的通風性能,并具有防熱、防潮、防塵、防火、防電擊的保護措施。
(二)對機器、設備的要求。省、設區(qū)市的考試點每間機房用于電算化考試的計算機不得少于60臺;設在縣的考試點每間機房用于電算化考試的計算機不得少于30臺。要求單機預裝Windows2000以上的操作系統,硬盤空間不小于20G,486以上機型,內存不少于256兆,具有USB外接存儲端口或軟盤驅動器,使用的網絡服務器性能不低于Windows2000server,所有計算機已經得到良好的連接,形成的局域網暢通無阻。其他附屬設備配置齊全,有電源穩(wěn)壓器、不間斷電源、空調或去濕機等,能夠保證各種設備正常運行。
?。ㄈ荚囓浖囊蟆D軌蚴褂貌⒍ㄆ谙螺d更新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指定的考試軟件。
?。ㄋ模紙龉芾淼囊蟆D軌蚺浜县斦块T會計管理機構采取有效措施,加強考場紀律監(jiān)管,嚴格履行試題保密義務。
?。ㄎ澹┦召M管理的要求。嚴格執(zhí)行全省統一的考試收費標準,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上繳考試管理費。
?。┢渌矫妗S薪∪目荚嚬芾碇贫群蛯B毠芾砣藛T,配備與考試規(guī)模相適應的考試工作人員。
第十三條會計電算化考試必須在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確定的考試點進行。各設區(qū)市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應根據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在本行政區(qū)域內選擇并確定會計電算化考試的考試點,報福建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四條在同一行政區(qū)域內經批準設立的電算化考試點的數量按如下控制:省直考試點原則上不超過6個,市直考試點原則上不超過3個,縣級考試點原則上一個。
第十五條選擇確定考試點的工作程序分為:申請、評估、確認和公布。
第十六條申請單位(機構)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可以直接向當地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提交書面的設立申請。
設立電算化考試點的申請應當包括:考試點滿足設立條件的情況介紹,詳細的地址和聯系方式以及遵守執(zhí)行考試點各項責任義務的承諾等內容。
第十七條評估評估工作具體分為初次評估和年度評估。
初次評估指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對單位(機構)初次提交設立會計電算化考試點的申請所做的評估。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考試點書面申請的十五日內,組織安排初次評估工作。
年度評估指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在每個年度終了對已經確認的考試點是否繼續(xù)符合條件所做的評估。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應當在每個年度終了前的一個月,完成本行政區(qū)域內考試點的年度評估工作。
第十八條確認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應在完成初次評估的十五日內,及時告知申請人是否同意設立考試點。各設區(qū)市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應在每個年度的會計電算化考試工作總結中反映本行政區(qū)域內的考試點年度評估情況。
第十九條公布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應當定期通過網絡、咨詢電話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公布合格的考試點信息并在考試點公布考生投訴電話。
第二十條為了方便全日制在校師生參加會計電算化考試,學??梢越y一向當地財政會計管理機構提出專場考試申請,但學校方面有義務將本辦法第五條“免試規(guī)定”告訴全體考生。在學校設立的專場考試不受本辦法第十四條考試點總數的限制。
第四章證書管理
第二十一條會計電算化考試合格證書是持證人員通過考試,具備相應級別會計電算化知識的證明文件,不得涂改、轉讓。
第二十二條會計電算化考試合格證書由福建省財政廳負責印制、編號、頒發(fā)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各級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本地區(qū)會計電算化證書的管理工作,建立持證人員分類檔案,分別于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1日向省級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上報本地區(qū)半年度電算化合格證書發(fā)放情況,同時于每年1月15日前向省級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上報本地區(qū)上一年度會計電算化考試的工作總結。
第二十四條會計電算化考試合格證書必須加蓋財政部門會計電算化專用印章方為有效。各級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必要的內部控制制度,加強會計電算化專用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福建省內經過考試合格,取得的會計電算化考試合格證書在全省范圍內有效。
第五章后續(xù)管理
第二十六條收費規(guī)定
根據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物價委員會《關于印發(fā)〈福建省會計人員考試和培訓收費的意見〉的通知》(閩財綜[1999]137號)規(guī)定,會計電算化報名考務費為80元/人次(含證書工本費)。
除了省級財政、物價部門規(guī)定的收費項目之外,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考試報名點都不得向考生加收其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七條收取的報名考務費應按下列分成:
1、支付考試點考試費用40元/人次;
2、各設區(qū)市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每年分兩次(6月30日和12月31日)向省級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上繳10元/人次的考試管理費,用于考試軟件的維護、教材編寫、考試命題費以及證書制作工本費開支。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考試點出現違反《會計電算化考試考務守則》規(guī)定的,有關的考試點將被取消考試設點資格。
第二十九條監(jiān)考及考試點工作人員出現違反《會計電算化考試考務守則》規(guī)定的,有關的人員將被取消監(jiān)考及巡視資格,不得繼續(xù)參加有關的考試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考生違反《會計電算化考試考務守則》規(guī)定的,將被取消考試成績,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考試點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收費規(guī)定,存在亂收費現象或者不能及時向財政部門上繳考試管理費的,有關的考試點將被取消考試設點資格。
第三十二條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發(fā)現考試點不符合設立條件,經書面通知整改仍未達標的,有關的考試點將被取消考試設點資格。
第三十三條學校未履行“免試規(guī)定”告知義務或者被有關部門認定為亂收費的,學校將被取消專場考試資格。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實行。之前頒布的有關會計電算化管理辦法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