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許可項目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26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新財會[2005]10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二、許可范圍
依據:《實施辦法》第二條
凡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符合《實施辦法》規定有關條件的人員,均可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1.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2.出納;
3.稽核;
4.資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6.工資、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7.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
8.總賬;
9.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10.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三、申請條件和審查
依據:《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
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實行考試制度。
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珠算五級)。
(一)申請會計從業資格條件
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
(2)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3)具備會計專業基礎知識和技能。
申請人符合基本條件,并具備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含中專)會計類專業學歷(或學位)的,自畢業之日起兩年內(含兩年),免試《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珠算五級)。
會計類專業包括:會計學、會計電算化、注冊會計師專門化、財務管理、審計學、理財學。
(二)會計從業資格審查
報名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非免試人員,其《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珠算五級)等級證書科目考試成績必須同時合格,可申請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符合免試條件的報考人員,其《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科目考試成績合格,方可申請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四、申請材料
依據:《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申請人申請會計從業資格時,須向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提供以下材料:
(1)《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表》及《會計從業資格注冊、變更、調轉登記表》;
(2)考試成績合格證明;
(3)有效身份證原件(附復印件);
(4)免試人員同時提供學歷(或學位)證書原件(附復印件);
(5)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證件照兩張。
五、許可審批機關
依據:《實施辦法》第十四條
自治區,地、州(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六、許可審批期限:20天
承諾期限:
依據:《實施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1.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當場受理。
2.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3.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能夠當場做出決定的,應當當場做出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書面決定,不能當場做出決定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做出是否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決定。
4.20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
5.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做出準予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決定,自做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七、許可收費:無
八、許可事項數量限制:無
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依據《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二十四條
(一)注冊登記
1.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之日起90日內,填寫注冊登記表,并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所在單位出具的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到有管轄權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注冊登記。
2.持證人員離開會計工作崗位超過6個月的,應當填寫注冊登記表,并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向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備案。
(二)調轉登記
1.持證人員在同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管轄范圍內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自離開原工作單位之日起90日內,填寫調轉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及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辦理調轉登記。
2.持證人員在不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管轄范圍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填寫調轉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及時向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出手續,并自調出之日起90日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和調入單位的工作證明,向調入單位所在地區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入手續。
(三)變更登記
持證人員的學歷或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以及繼續教育、表彰獎勵、處罰等內容發生變更的,可以持有效證明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向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
十、自治區監督舉報電話
自治區財政廳會計處0991-2817414,地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明德路1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