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政部負責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管理。
(一)制定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劃;
(二)制定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制度;
(三)制定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綱;
(四)組織開發、評估、推薦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重點教材;
(五)組織全國高級會計人員培訓和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培訓;
(六)指導、督促各地區和有關部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開展。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負責本地區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組織管理工作。
(一)依據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制度,制定本地區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二)制定本地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劃并組織實施;
(三)確定本地區各級財政部門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具體職責和管理權限;
(四)組織推薦適合本地區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材,或者選用財政部統一組織開發、推薦的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重點教材;
(五)組織本地區各類會計人才培訓和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培訓;
(六)指導、監督本地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規范會計培訓市場。
三、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鐵道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后勤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以下簡稱中央主管單位)比照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體制,分別負責中央在京單位、鐵路系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系統、中國人民解放軍系統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組織實施工作。
中央主管單位組織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職責,比照本規定第五條執行。
四、會計人員所在單位負責組織和督促本單位的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
會計人員所在單位應當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結合的原則,支持、督促并組織本單位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