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深財會〔2009〕72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深圳市會計條例》和財政部《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會[2006]19號,以下簡稱《規定》)的精神,按照我委《關于開展深圳市2009年度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通知》(深財會[2009]32號)的安排,為配合企業會計準則、會計制度在我市順利實施,我市2009年度企業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定于2009年9月21日至2010年1月31日開展。凡持有深圳市財政部門頒發的有效會計從業資格證人員均應參加此次繼續教育。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行統一規劃、分級管理
我市企業及其他行業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實行統一規劃、分級管理。高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與考核由市財政部門組織,另行發文通知。中級以下會計人員依據規定自愿選擇繼續教育方式(參加培訓機構組織的培訓或自學),統一參加財政部門組織的免費考核。金融企業和國有企業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另行發文通知。
會計人員所在單位負責組織和督促本單位的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二、培訓和考核登記管理
會計人員依據規定自愿選擇繼續教育方式后,以個人名義到市財政部門指定的繼續教育考核點(見附件)進行考核,考核點不接受社會培訓機構集體報名考核。
考核采取無紙化的形式,當場出成績。成績自動錄入“深圳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信息系統”。會計人員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于考核合格90天內到考核點所在地區財政部門辦理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登記。
對于獨立單位或系統會計人員人數超過60人,可按屬地向市或區財政部門提交申請,由單位或財政部門單獨組織培訓并進行筆試考核,并由市或區財政部門統一出題和派專人到現場監考。
三、培訓范圍
(一)持有由深圳市財政部門頒發的有效會計從業資格證的企業及其他行業會計人員。
(二)根據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第26號令)和深圳市財政部門有關規定,未參加或未通過2004-2005年度及以前年度繼續教育并換領會計從業資格證的會計證作廢,不需再參加繼續教育。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參加考試。
(三)對未參加或未通過2007年度繼續教育的會計人員,必須到財政部門辦理補辦培訓和考核,否則不得參加2009年舉行的繼續教育培訓和考核。(注:2007年12月1日<含12月1日>以后發證的,不需要補2007年度繼續教育;2009年11月30日<含11月30日>以前發證的均需參加2009年度繼續教育)
(四)對由于生病、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無法在本年規定時間內完成繼續教育的,可由本人提供合理證明,經歸口考核登記的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后,可在以后年度補辦培訓和考核。
(五)持有外地有效會計從業資格證的會計人員,必須先到單位所在地區財政部門辦理調轉手續后,方可參加本次繼續教育。
其他要求請參見我委文件《關于開展深圳市2009年度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通知》(深財會[2009]32號)。
附件: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考核點一覽表
二00九年九月八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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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考核點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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