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市財政局:
貴局《關于北京市會計從業資格證收費問題的函》(京財會[2008]2320號)收悉。經市政府批準,現就市、區縣財政局向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人員收取的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函復如下:
一、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科目每人每科35元,初級電算化考試每人每次80元。
二、除上述收費項目外,市、區縣財政局不得向報考人員收取任何其它費用。
三、請市、區縣財政局持本函到市發展改革委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
四、請按有關規定實行收費公示,接受發展改革、審計等部門和社會公眾監督。
五、本函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市物價局《關于培訓、考試、工本費等收費標準的函》(京價[收]字[2000]422號)、原市物價局、市財政局《關于會計電算化收費標準的函》(京價[收]字[1998]第040號)同時廢止。
專此函復。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00九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