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遼寧省會計從業資格信息核查登記表》(以下簡稱《核查表》)逐項內容須填列齊全。
1.姓名、性別、身份證號要與身份證相一致。
2.工作單位名稱、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號、單位地址、單位類型,應與所提供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一致。無工作單位的持證人員,這些項目可以不填。
3.開始從事會計工作時間、從事會計工作崗位要與單位出具的加蓋公章證明材料相一致。如出現不一致,應當提示辦理人員做進一步核實。
①由于工作調轉原因造成從事會計工作時間出現差異的,應由原工作單位出具開始從事會計工作時間的證明材料;原單位已經撤銷,由現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從其工作履歷中提供相關具有證明力的佐證(復印件)及相關說明,可以連續計算開始從事會計工作時間。
②從事會計工作崗位是單選項。如果是一人身兼數崗,選擇其中主要一項填列。
4.根據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審核持證人員是否在崗。如果填列為“否”,應同時為其辦理離崗備案登記。
5.畢業院校、學歷(學位)、畢業日期、所學專業、最高學歷要與提供的最高學歷證書原件相一致。
①結業證書不能認定其學歷和學位。
②畢業時間審核到月。
③如果所學專業是《核查表》所列六個專業之外的其他專業,選擇“其他”。
④初中以下和高中學歷的人員,所學專業可以不填。
6.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取得時間、取得方式、證書編號要與證書原件相一致。
①在1992年全國實行初、中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統一考試后,由財政部、省人事廳以外其他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不能作為資格認定。
②1992年以前取得省人事廳及國家各部委辦頒發的初、中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取得方式選擇“評審”;1992年(含1992年)以后考試通過國家和省級合格標準,取得財政部和省人事廳頒發的初、中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取得方式選擇“考試”。
③ 2002年以前取得高級會計師資格證書的,取得方式為“評審”;2002年(含2002年)以后取得高級會計師資格證書的,取得方式為“考評”。
④2009年以前取得教授、研究員級高級會計師的,取得方式為“評審”;2009年(含2009年)以后取得教授、研究員級高級會計師的,取得方式為“考評”。
⑤選擇填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后,必須填列證書編號。
A.財政部頒發的證書,按證書編號頁數字填寫。
B.省人事廳頒發的證書, 統一按照“(人事廳)+編號”填寫,如“(人事廳)0008”;如果沒有編號, 統一按照“(人事廳)+取得年份+級次”填寫,如“(人事廳)1994中級”。
C.1992年以前由國家各部委辦頒發的證書,統一按照“(部委名稱)+編號”填寫,如“(冶金部)0001”。
⑥無專業技術資格的,選擇“無”,取得時間、取得方式、證書編號不填。
7.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聘任時間要與單位下發的聘任文件或出具的證明材料相一致。
注意:對于行業系統內部評定資格且聘任的,可在此項按所附證明確認級別和聘任時間填列。
8.會計行政職務、聘任時間要與單位下發的聘任文件或證明材料相一致。
①總會計師、財務總監、會計機構負責人原則上應由單位提供聘任文件。
②會計主管人員沒有聘任文件的,可由單位人事部門出具證明。
③處級會計機構下設科級部門的,“科長”、“副科長”均為“會計主管人員”,如集團公司設財務部,部長、副部長是會計機構負責人,財務部下設的專業科室,如資金科、核算科、資產科,科室負責人為會計主管人員。
④一般會計人員可以其開始從事會計工作時間為聘任時間。
⑤注冊會計師、高校會計教學科研人員、不在崗及離崗持證人員,會計行政職務選擇“其他”,聘任時間不填。
9.其他執業資格要與所提供的證明材料相一致。此項應據實逐一選擇,并填寫證書號。
10.根據所提供的繼續教育證明,核對個人接受繼續教育完成情況。
11.按照個人提供的有關部門獎懲文件,核對獎懲單位、文件標題、文件號、獎勵內容等。
12.審核持證人員是否做出承諾簽名,由單位代辦的,代辦人是否簽名。
13.審核單位是否簽署意見,并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