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9 共1頁
第三章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第二十條持證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提高業務素質和會計職業道德水平。 持證人員每年參加繼續教育不得少于24小時。 第二十一條市財政部門負責制定全市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培訓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區、縣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監督、指導,規范培訓市場,確保培訓質量。 各單位應鼓勵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