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許可事項名稱及編號
會計人員從業資格許可
二、行政許可內容
對擬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資格條件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核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三、行政許可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2.《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6號)
3.《內蒙古自治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內財會〔2006〕399號)
四、行政許可數量及方式
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即予許可。
實行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制度,考試成績合格或符合免試條件的,可直接向受理機關申請。
五、行政許可條件
申請會計人員從業資格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考試
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全科成績合格。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1)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2)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3)具備會計專業基礎知識和技能。
2.免試條件
申請人符合考試基本條件具備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含中專,下同)會計類專業(會計學、會計電算化、注冊會計師專門化、審計學、財務管理、理財學)學歷(或學位)的,自畢業之日起2年內(含2年),免試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
六、申請材料
申請人以書面申請的方式提出申請,填寫《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表》一式兩份,并報送以下材料:
(1)考試成績合格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符合免試條件,且《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考試成績合格的申請人,需提供學歷或學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及外國居民的學歷或學位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
(3)有效二代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4)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證件照兩張。
申請受理機關開通網上申請的,申請人可以按要求通過網絡申請。
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七、申請表格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表》。
八、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機關
本地區財政局會計管理部門。自治區財政廳會計處受理自治區本級單位的申請。
九、行政許可決定機關
全區各級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
十、行政許可程序
1.申請
申請人以書面申請的方式提出申請,填寫《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表》一式兩份,并報送相關材料。
2.受理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行屬地原則,自治區各盟市、旗縣(區)財政部門負責受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自治區財政廳受理自治區本級范圍內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
(1)對申請人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查,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和內容;
(2)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報送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3)對報送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
3.審查決定
(1)各盟市、旗縣(區)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依據申請條件、審查標準依法對行政許可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初審后由盟市財政局復核,對審查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在20個工作日(經批準可延長10個工作日)由我盟市財政局制發《會計人員從業資格證書》,經盟市、旗縣(區)財政部門發放給申請人。
(2)對于不符合法定條件、審查標準的申請,在20個工作日(經批準可延長10個工作日)由盟市、旗縣(區)財政部門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十一、行政許可承諾時限
20個工作日(經批準可延長10個工作日)。
十二、行政許可證件及有效期限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無有效期規定。
十三、法律效力
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會計工作。
十四、收費依據及標準
本行政許可項目按自治區發改委[內發改費字(2006)221號]規定,每人30元(其中:IC卡工本費20元,從業資格證書工本費10元)。
根據財政部、國家發改委財綜[2008]78號《關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精神,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并取消本行政許可項目的收費。
十五、年檢年審
本項行政許可無年檢。各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每三年對持證人員年度工作業績考核、繼續教育以及獎懲等會計誠信情況進行審驗登記。對不參加審驗登記的持證人員予以公告。持證人員每年參加繼續教育不得少于24小時。
十六、行政復議權利
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十七、受理時間、地點、監督機構及公示網站
受理時間:自治區財政廳、各盟市財政局確定(詳見內蒙古財政信息網、內蒙古會計網、各盟市財政信息網)。
受理地點: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本級)、各盟市、旗縣(區)財政局。
監督機構:自治區財政監督檢查局、各盟市財政局監督檢查局(科)。
監督檢查舉報電話:0471-4192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