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7-08 共1頁
寧波市會計從業資格統一考試違規違紀處理規定
一、為了嚴肅考風考紀,維護會計從業資格統一考試(以下簡稱考試)嚴肅性和應考人員的合法權益,公開、公平、公正地評價會計人才,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違規違紀行為是指參加考試的應考人員及考試工作人員違規違紀行為。
三、各縣(市)、區考試管理機構,對參加考試應考人員及考試工作人員的違規違紀行為,應當嚴格按照本規定,認真處理。
四、處理違規違紀行為,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
五、應考人員在考試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相應的考試答卷按無效處理:
1、在試卷、答題紙或答題卡上作特殊標記的;
2、同一試卷前后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六、應考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提出警告并責令改正;經警告仍不改正的,責令離開考場,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按規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2、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或填涂本人信息的;
3、在試卷規定以外位置書寫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標注信息的;
4、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考場的;
5、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的;
6、以旁窺、交頭接耳、打手勢等方式傳接信息的;
7、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卷,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卷的;
8、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上填寫不符合本人情況信息的;
9、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及其他考試用紙張帶出考場的;
10、在考場及禁止的范圍內,擾亂考場秩序,影響他人考試的;
11、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上使用涂改用品的;
12、其他一般違規違紀行為。
七、應考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情節嚴重的并給予2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糾刑事責任:
1、偽造、涂改證件、證明的;
2、違反規定翻閱參考資料,或者使用手機等規定以外工具的;
3、互相交換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4、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5、讓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6、本人離開考場后,在該考試未結束前,出賣試卷答案的;
7、與考試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8、有其他嚴重違規違紀行為的。
八、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繼續參加當年度及下一年度考試工作,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1、擅自提前考試開始時間、推遲考試結束時間及縮短考試時間的;
2、擅自為應考人員調換考場或座位的;
3、未執行回避制度,或者提示或者暗示應考人員答卷的;
4、未履行職責,所負責考場出現雷同試卷的;
5、其他一般違規違紀行為。
九、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離考試工作崗位,不得再從事考試工作,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因失職造成應考人員未能如期參加考試,或者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2、擅自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帶出考場或傳給他人的;
3、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考場秩序混亂的,或者使考場出現大面積作弊現象的;
4、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的;
5、泄露考務實施工作中應當保密信息的;
6、指使或縱容他人作弊,或者參與考場內外串通作弊的;
7、擅自拆啟未開考試卷、答題紙等或考試后已密封的試卷、答題紙、答題卡等的;
8、其他嚴重違規違紀行為。
十、對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人員,通報其本人所在單位并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其相關信息、作弊行為等情況。
十一、考試期間有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威脅、侮辱、誹謗、誣陷他人等行為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十二、對應考人員違規違紀行為,監考人員應及時糾正并如實在“違規違紀情況記錄單”上詳細記錄,由兩名以上考試工作人員簽字確認,并當場向違規違紀人員告知考場記錄內容?!斑`規違紀情況記錄單”經考點主考簽字后,報送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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