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7-08 共1頁
寧波市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務規則
為了規范寧波市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以下簡稱從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管理,根據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和《寧波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一、從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組織
1、寧波市財政局負責全市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考務管理,并指導各縣(市)、區財政局的考務工作。
2、各縣(市)、區財政局負責本區域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考務管理,嚴格按照寧波市財政局年度考務日程安排等有關規定,組織本區域的考務工作。
3、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參與考試工作的人員必須遵守國家《保密法》有關規定、嚴格執行考試工作回避制度和寧波市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工作紀律。
二、從業資格考試的考試科目和成績管理
從業資格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其中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科目實行寧波市統一考試;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由各級財政局或珠算協會不定期組織考試,考試合格的發給“會計電算化初級證書”或“珠算等級證書”。
報考從業資格統一考試的人員,可以一次報考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2個科目,也可以選擇其中1個科目報考。考試合格人員,發給寧波市會計從業資格統一考試單科合格證書。
從業資格統一考試單科合格證書自發證之日起2年內有效。
三、從業資格考試的報考條件
(一)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
2、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3、具備會計專業基礎知識和技能。
因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情形,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5年內(含5年)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二)申請人符合上述基本條件且取得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含中專,下同)會計類專業學歷(或學位)的,自畢業之日起2年內(含2年,計算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受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之日),免試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
前款所稱會計類專業包括:會計學(包括各類專業會計)、會計電算化、注冊會計師專門化、審計學、財務管理、理財學。
四、從業資格統一考試的報名
1、各縣(市)、區財政局應當根據寧波市財政局的統一部署,確定本區域的具體報名地點、報名方法及注意事項,并在報名開始日前公布。
2、報名點應當設專人負責報名咨詢、資格審核、計算機錄入等工作。
3、報考人員應按公布的報名日期和要求,到報名點報名。報名時應當按報名通知中的要求提供有關資料和相關證件。所帶的證件,均需原件和復印件。
4、各報名點應當認真審查報考人員提供的證件及相關資料。凡符合報名條件的,予以報名,并辦理報名手續。
5、各縣(市)、區應當按照物價管理部門核準的標準向應考人員收取考試費用。
五、從業資格統一考試考務工作的實施
1、各縣(市)、區應當按照就近、集中的原則設置考點。
2、考場一般按25人設置。應考人員座位按單人、單桌、單號、間距80厘米以上編排并按“S”形排列,考試所用課桌的桌屜朝前。
3、各縣(市)、區應在考試前向應考人員核發準考證。核發準考證前,應對各考場設置情況進行檢查。對不符合要求的考場,應及時調整。
4、考場應具備安全、安靜、光線明亮等條件。
5、各考點應在入口處等顯著位置標明XX考區XX考點,并提前張貼考場示意圖、考試時間表和考場規則等。考場門口應張貼考場號及準考證起止號。
6、各考點應設置臨時考務辦公室,作為考試期間收發、保管、裝訂試卷及處理考試事務的場所。
7、從業資格統一考試試卷、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在啟用前屬絕密件。必須按規定的制度和手續進行交接和保管,做到絕對保密和安全,嚴防泄密或其他事故發生。
8、試卷交接必須嚴格履行交接手續,交接雙方各不得少于2人。試卷交接雙方對試卷袋種類、數量進行清點核對,并對包裝和密封情況進行檢查,合格后由雙方在試卷交接單上簽字。
辦好交接手續后,應將試卷立即存放在保密室內。保密室要求防盜、防火、防潮設施或器材。保密室及保險柜的鑰匙必須由2人以上分別保管。試卷存放期間,必須晝夜值班。在任何情況下,值班人員不得少于2人。
9、開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封試卷袋。
考試結束,各考點將全部試卷和答題卡收齊后,由各縣(市)、區財政局統一保管。
考試后的試卷和答題卡在運送、交接保管過程中,必須履行嚴格的交接手續。
10、設考點的各縣(市)、區設考區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負責組織領導本考區的考試實施工作。主任、副主任由當地財政局負責人和考試管理機構負責人擔任。
各考點設主考1人、副主考若干人,負責組織領導本考點的考試實施工作。主考和副主考由考區主任任命。主考人員要嚴格執行《寧波市會計從業資格統一考試主考工作職責》。
11、考點應設立考務、保衛等小組,以保證考試正常實施。
12、各考點應劃出考試區域,并設置明顯的警戒線。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期間執行任務時,必須佩戴考試管理機構統一制發的工作證,如“主考”、“副主考”、“巡考”、“監考”、“工作人員”等。除主考、監考和巡考人員外,其他工作人員無故不得進入考場。
13、各考場內應配備至少2名監考人員,考場外可以根據需要設若干巡考人員。
14、監考和巡考人員應由責任心強,作風正派的人員擔任。監考和巡考人員名單應報當地財政局考試管理機構備案。監考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寧波市會計從業資格統一考試監考規則》。巡考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寧波市會計從業資格統一考試巡考規則》。
有直系親屬參加考試的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回避制度,不得擔任監考和巡考工作。
15、在考試開始前,應當對監考和巡考人員進行培訓。未經培訓的,不得擔任監考和巡考工作。
16、考試期間,寧波市和各縣(市)、區應安排專人值班,設立值班電話,以便隨時掌握、處置有關情況和問題。
17、考試期間,各縣(市)、區可請當地公安、紀檢、監察、保密、教育等部門派人協助管理本考區的考試工作。
六、從業資格統一考試的評卷和成績管理
1、評卷工作由寧波市財政局統一組織實施,嚴格按照《寧波市會計從業資格統一考試評卷規則》組織評卷工作。
2、考試成績由寧波市財政局統一公布。應考人員對考試成績有疑問的,按照《寧波市會計從業資格統一考試成績查分規定》執行。
七、本規則由寧波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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