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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財政會〔2005〕280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第26號令)的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適用本實施辦法。
在本市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ㄒ唬嫏C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ǘ┏黾{;
(三)稽核;
?。ㄋ模┵Y本、基金核算;
?。ㄎ澹┦杖?、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六)工資核算、成本費用核算、財務成果核算;
(七)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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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ň牛┴攧諘媹蟾婢幹疲?
?。ㄊ嫏C構內部會計檔案管理。
第三條 各單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
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會計專業職務的聘任,不得申請取得會計人員榮譽證書。
第四條 寧波市和各縣(市)、區財政局為本地區會計從業資格的管理機構(以下統稱管理機構)。寧波市財政局負責和指導全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工作,具體工作按財政隸屬關系或屬地原則,分別實施:
(一)寧波市財政局負責市級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ǘ┏绊椧幎ㄍ獾膯挝灰约安筷?、武警和鐵道部系統外,其他單位按屬地原則,由單位所在地的縣(市)、區財政局負責管理。
(三)不與任何單位存在編制關系或聘用關系的人員,在我市有常住戶口的,由戶口所在地的財政局負責管理;無常住戶口的,由居住所在地的財政局負責管理。
第二章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第五條 實行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制度。
第六條 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
(二)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ㄈ┚邆鋾媽I基礎知識和技能。
因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情形,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5年內(含5年)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七條 根據財政部統一制定的《會計從業資格綱》組織考試。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
第八條 申請人符合本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且取得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含中專,下同)會計類專業學歷(或學位)的,自畢業之日起2年內(含2年,計算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受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之日),免試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
前款所稱會計類專業包括:會計學(包括各類專業會計)、會計電算化、注冊會計師專門化、審計學、財務管理、理財學。
第九條 寧波市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由寧波市財政局統一管理和部署。其中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科目,實行全市統一考試;初級會計電算化科目,由各級財政局不定期組織考試;珠算定級考試,由各地珠算協會根據中國珠算協會制定的有關鑒定標準組織考試。
寧波市財政局負責會計從業資格統一考試考務規則、考試紀律制定;負責組織試卷命題、印刷和試卷評卷、登分、成績發布管理;負責實施考試考務管理;負責監督、檢查考試考風、考紀。各縣(市)、區財政局負責會計從業資格統一考試具體報名和考務組織工作。
第十條 參加寧波市會計從業資格統一考試成績合格的人員,由寧波市財政局統一核發會計從業資格統一考試單科合格證。
第十一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按照浙江省物價管理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
第十二條 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規定科目考試合格的人員,可以按本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管轄范圍向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時,應當填寫《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表》,并持下列材料:
?。ㄒ唬┎环媳緦嵤┺k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人員,應提交會計從業資格統一考試“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單科合格證原件和初級會計電算化證書(或珠算五級及以上等級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符合本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人員,應同時提交會計從業資格統一考試“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單科合格證原件和有效的中專以上會計類專業學歷(或學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及外國居民的學歷或學位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下同)。
(二)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ㄈ┙谕坏灼淮缑夤诓噬C件照2張。
?。ㄋ模┮讶〉脮媽I技術資格和學歷或學位證書人員,還需提交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和學歷或學位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第十三條 申請人可以通過委托代理人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申請人應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 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當場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當場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應當出具書面證明,同時注明日期,并加蓋本機構專用印章。
第十五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決定的;不能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作出準予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作出不予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七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是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證明文件,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員”)不得涂改、轉讓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章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第十八條 持證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提高業務素質和會計職業道德水平。
持證人員每年參加繼續教育不得少于24小時。
第十九條 寧波市財政局負責制定寧波市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培訓規劃,并組織實施。
各縣(市)、區財政局應當按照寧波市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培訓規劃組織實施本地區繼續教育工作。
第二十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持證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監督、指導。
各單位應鼓勵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第二十一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注冊登記制度。
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自從事會計工作之日起90日內,填寫注冊登記表,并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所在單位出具的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向單位所在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持證人員離開會計工作崗位超過6個月的,應當填寫注冊登記表,并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向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二條 持證人員在同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管轄范圍內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自離開原工作單位之日起90日內,填寫調轉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及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辦理調轉登記。
持證人員不在同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管轄范圍內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填寫調轉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及時向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出手續;并自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90日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和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向調入單位所在地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入手續。
第二十三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持證人員從業檔案信息系統,及時記載、更新持證人員下列信息:
?。ㄒ唬┏肿C人員相關基礎信息和注冊、變更、調轉登記情況;
(二)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情況;
?。ㄈ┏肿C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ㄋ模┏肿C人員受到表彰獎勵情況;
(五)持證人員因違反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會計職業道德被處罰情況。
持證人員的學歷或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以及前款第(一)至第(五)項內容發生變更的,可以持相關有效證明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向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
第二十四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將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注冊、變更、調轉登記的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關申請登記表格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相關申請登記表格應當置放于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公場所,免費提供。申請人也可以從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指定網站下載。
第二十五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下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一)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并注冊登記情況;
(二)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和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情況;
(三)持證人員遵守會計職業道德情況;
(四)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持證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各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開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單位進行監督和指導,規范培訓市場,確保培訓質量。
第二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為檢舉人保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舞弊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取消其該科目的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試成績。
第二十九條 用假學歷、假證書等手段得以免試考試科目并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撤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第三十條 持證人員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注冊、調轉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條 持證人員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違紀情形之一,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按照《會計法》的規定予以處理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二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發現單位任用(聘用)未經注冊、調轉登記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應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單位任用(聘用)沒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依據《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會計從業資格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持證人員應妥善保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如有遺失,經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查實未發現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可予以補發。
第三十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人員及外籍人員參加寧波市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以及注冊登記,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寧波市財政局2000年7月10日發布的“關于實施《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的意見的通知”(甬財政會[2000]369號)、2004年2月20日發布的“關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年檢有關事項的通知”(甬財政會[2004]44號),各縣(市)、區財政局發布的與本實施辦法有抵觸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會計從業資格證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