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財政局(寧波不發),省級各有關單位:
為做好我省2015年度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提高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質量,促進和提高會計人員的專業水平,根據財政部《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會〔2013〕18號)和《浙江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浙財會〔2013〕43號)的有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繼續教育的對象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為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及其他具有會計資格職稱的人員。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應當自取得資格的次年起參加繼續教育,并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
二、繼續教育的形式
按《浙江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的相關規定執行。
會計人員可以根據自身條件,參加相應形式的繼續教育。
三、繼續教育的內容
2015年度浙江省普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管理會計、會計準則、企業內部控制、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及相關政策、新稅收政策、金融企業相關政策、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浙江省地方企業管理及財稅政策等。參加繼續教育的會計人員,可根據其單位的性質和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學習內容,但選擇上述內容不得少于10個學時。省財政廳根據上述內容組織編寫了《2015年度浙江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讀本》,供全省各地選用。
2015年度浙江省高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由省財政廳另行確定。
四、組織實施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根據“統一規劃、分級管理”的原則組織實施,即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一般由所屬地財政部門組織實施。
1.普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由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所屬地財政部門組織實施。
2.高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由省財政廳組織,省會計人員服務中心承辦,各市財政局配合做好通知和組織報名等工作。
3.企業、單位舉辦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班,培訓內容應符合《浙江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及本通知的有關規定。
4.繼續教育培訓機構組織的繼續教育培訓班,培訓內容應符合《浙江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及本通知的有關規定。
5.因故未完成以前年度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一律通過浙江省會計人員網絡繼續教育平臺(網址:http//kjzj.zjczt.gov.cn)補修。
五、培訓機構
1.普通會計人員可自愿選擇通過浙江省會計人員網絡繼續教育平臺接受網絡繼續教育。
2.符合《浙江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規定條件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應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將符合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和《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備案表》(詳見附件1),于今年3月1日前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符合規定要求的,于今年3月31日前向社會公布。
六、面授培訓的實施
培訓機構或企業、單位組織面授培訓的,應在具體培訓實施前1個月,將《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班備案表》(詳見附件2),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各市、縣(市、區)會計人員參加省級主管部門、企業集團公司舉辦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應當事先征得所屬地財政部門書面同意。
面授培訓工作應于今年12月20日前實施完成,并在12月31日前完成培訓數據導入工作。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培訓備案,或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培訓的,財政部門不予認可。
七、學分管理
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采取學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不得少于24學分。
繼續教育學分計量標準執行《浙江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的相關規定。
會計人員參加網絡繼續教育或繼續教育培訓機構和所在單位組織的繼續教育,必須完整學滿24學時。
繼續教育學分除《浙江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第十九條特殊規定外,在當年度有效,不得結轉下一年度。
八、繼續教育情況的登記
1.會計人員參加浙江省會計人員網絡繼續教育平臺的繼續教育,經考試或考核合格后,系統將自動為會計人員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2.財政部門根據備案確認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或會計人員所在單位報送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信息,為會計人員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3.會計人員參加其他形式繼續教育的,持相關有效證明材料,在今年12月20日前,到當地財政部門辦理登記。
九、培訓時間
2015年度網絡繼續教育將于2015年4月1日開始。各級財政部門應及時組織實施當地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面授繼續教育開始時間不應遲于7月1日。
十、督促檢查
1.各級財政部門應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采取多種形式,加大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宣傳力度,加強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情況的監督與檢查,并將監督、檢查結果作為會計人員參加先進會計工作者評選、評審高級會計師、教授級高級會計師資格等依據。對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或者繼續教育未取得規定學分的會計人員,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
2.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對培訓機構或相關企業、單位組織的面授繼續教育培訓進行隨機或重點抽查,發現抽查情況與報備材料明顯不符的,應責令改正,或不予登記。
3.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對上一年度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及相關企業、單位組織的繼續教育實施情況全面進行檢查、評估,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資格:
(1)采取虛假、欺詐等不正當手段招攬生源的;
(2)以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名義組織境內外公費旅游或者進行其他高消費活動的;
(3)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印發與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相關培訓證書的;
(4)以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名義亂收費或者只收費不培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