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日前發布關于2009年下半年對CEPA項下部分貨物實施零關稅的通知(稅委會[2009]5號),表示將自今年7月1日起,分別對原產于中國香港、澳門,并已完成原產地標準核準的28項香港商品、475項澳門商品實施零關稅。
據悉,2003年6月,內地與香港簽署了《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CEPA)。此后,內地與香港又分別簽署了六個補充協議,在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貿易投資便利化三個主要方面對香港做出優惠安排。
關于CEPA
CEPA(CloserEconomicPartnershipArrangement),即《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的英文簡稱。包括中央政府與香港特區政府簽署的《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中央政府與澳門特區政府簽署的《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
簽署背景
2003年6月29日和10月29日,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區政府分別簽署了《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CEPA)。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的第三條之二規定,“雙方將通過不斷擴相互之間的開放,增加和充實《安排》的內容”。隨著內地與港澳經濟一體化的深入,自2004年5月起,內地與香港、澳門就貨物貿易領域和服務貿易領域的進一步開放問題開始了新的磋商,經過幾個月的反復磋商,2004年10月27日、29日中央政府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署了《〈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
自此之后,2004年、2005年、2006、2007年、2008年、2009年又分別簽署了《補充協議》、《補充協議二》、《補充協議三》、《補充協議四》、《補充協議五》、《補充協議六》。隨著CEPA的不斷完善和逐步落實,內地與港澳的經濟貿易聯系將更加緊密,合作更加廣泛,CEPA對促進內地與港澳經濟發展所起的積極作用將會更加顯現出來。
歷史意義
CEPA是“一國兩制”原則的成功實踐,是內地與港澳制度性合作的新路徑,是內地與港澳經貿交流與合作的重要里程碑,是我國家主體與香港、澳門單獨關稅區之間簽署的自由貿易協議,也是內地第一個全面實施的自由貿易協議。
CEPA具有自由貿易協議性質,是中國國家主體與其特別行政區之間簽署的自由貿易協議性質的經貿安排,帶有明顯的自由貿易區特征。從宏觀角度看,CEPA的基本目標是:逐步取消貨物貿易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逐步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提高內地與香港、澳門之間的經貿合作水平。
主要特點
1.CEPA是一個高標準的自由貿易協議,內容豐富,領域廣泛。CEPA是內地迄今為止商簽的內容最全面,開放幅度最的自由貿易協議,也是香港與澳門實際參與的唯一的自由貿易協議。其內容質量高,覆蓋面廣,在短時間內結束談判并付諸實施,為內地參與其他雙邊自貿區積累了豐富的經驗,起到了開創性的作用。
2.CEPA既符合WTO規則,又符合“一國兩制”的方針。CEPA在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中實行的開放措施完全符合WTO規則。CEPA簽署后,港澳地區仍維持其自由港的地位,也完全遵循了“一國兩制”的方針。同時,CEPA通過各項開放措施,逐步減少和消除兩地經貿交流中的制度性障礙,促進了內地與港澳之間經濟要素的自由流動和經濟的融合,也符合內地與港澳經貿發展的實際情況。
3.CEPA是開放的。CEPA第三條規定,“雙方將通過不斷擴相互間的開放,增加和充實CEPA的內容”。2004年以來,雙方在CEPA框架下陸續簽署了多個補充協議,這是CEPA開放性的具體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