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0-22 共1頁
二、統計專業初級資格考試和統計專業中級資格甲種考試從1995年開始實施,1995、1996年考試具體時間另行確定。從1997年起,每年的考試日期定為5月的第二個星期日。統計專業中級資格乙種考試從1997年開始實施。第一年考試科目為:統計學原理、經濟學、會計基知識;第二年考試科目為:計算機基礎知識與應用、統計分析、國民經濟核算基礎知識??荚嚩ㄓ诿磕晡逶碌牡诙€星期日。
三、已評聘非統計系列初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在崗從事統計工作的人員,可視同獲得初級統計專業職務人員,按照《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中第八條和本《實施辦法》第四款的規定,報名參加統計專業中級資格甲種考試;實行資格考試制度前,已擔任統計師專業職務的人員,如本人自愿,也可參加統計專業中級資格甲種考試。
四、在1995年--1997年度組織的統計專業初級資格考試和中級資格甲種考試中,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在崗從事統計工作的人員,初中畢業參加工作滿十年、符合《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可報名參加統計專業初資格考試;初中畢業參加工作滿二十年且從統計工作滿十五年并擔任統計專業初級職務滿四年,或高中、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從事統計工作滿十五年并擔任統計初級職務滿四年,符合《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可報名參加統計專業中級資格甲種考試(現在國家機關工作和從國家機關調入企事業單位工作未參加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對是否擔任統計專業初級職務不作要求)。
五、統計專業資格考試都必須在當年開考時間前四個月完成報名工作,并按統一表式將報名人員基本情況和考場設置情況報全國統計專業資格考試辦公室。報名地點和報名起止時間由各地統計專業資格考試辦公室確定,并在報名開始前一個月公布。
六、參加統計專業資格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本單位人事部門審查蓋章后到當地統計專業資格考試辦公室報名??荚囖k公室按規定程序和報名條件審查合格后,發給準證??忌鷳{準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七、統計專業資格考試考場一般在地(市)設置,特殊情況或個別邊遠地區需在縣設考場的,須經省一級考試辦公室批準。
八、有組織、有計劃地做好統計專業資格考試培訓工作。各地舉辦的資格考試培訓班須經當地統計專業資格考試辦公室批準。必須堅持考試和培訓分開的原則,參加培訓工作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組織工作。參加培訓堅持自愿原則??荚嚭团嘤柕膱竺?、收費須分開進行。
九、嚴格執行考務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做好試卷在命題、印刷、發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考場紀律,嚴禁弄虛作假。對違反規章制度者,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