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明確區分其所在機構代理銷售的產品和由其所在機構自擔風險的產品,對所在機構代理銷售的產品必須以明確的、足以讓客戶注意的方式向其提示被代理人的名稱、產品性質、產品風險和產品的最終責任承擔者、本銀行在本產品銷售過程中的責任和義務等必要的信息。
本條要求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充分提示代理銷售產品的信息,為客戶在作出是否購買銀行產品或服務的判斷時提供依據。
銀行擁有龐的營銷網絡、便捷的信息技術和良好的聲譽,越來越多的機構借助銀行的這些優勢銷售自己的產品,而對于銀行而言,力發展代理業務不僅有效整合了銀行的營銷網絡優勢,也為銀行帶來了接近零風險的手續費收入,成為很多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重點推薦的產品之一。在越來越多的銀行將中間業務和資產管理作為發展重點,實現盈利模式的轉變的背景下,附帶的一些問題也因此產生。產生這些問題的重要原因之一是銀行未能對客戶進行足夠的信息披露,讓客戶誤以為在銀行代理銷售的產品是銀行自擔風險的產品。這種情況的發生與部分銀行自身管理不夠到位、風險控制手段缺乏有關,也與一些銀行及其從業人員盲目追求短期利益的行為有關。 為你加油
在代理銷售產品的過程中,以下一些做法存在不妥之處:
1.利用消費者的誤解,追求被代理銷售的產品的銷量。很多金融消費者往往認為在銀行網點銷售的產品即為銀行自擔風險的產品,而一些金融從業人員則利用這種誤解,實現產品的銷售。
2.對產品的性質、法律關系、被代理人的名稱及其責任、所在機構的責任等含糊其辭,或用不易被人注意的方式體現在銷售合約或廣告中,使消費者無法獲得足夠信息。
3.在合約中,或在向客戶介紹產品時,用晦澀或專業性很強的語言描述產品,使客戶無法準確判斷產品的特性。
4.利用消費者對銀行的信任,夸產品的收益性或對產品的收益性進行合約以外的承諾。
上述這些行為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也損害了從業人員所在機構的聲譽,屬于嚴重違反銀行業從業人員職業道德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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