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法律基本規定
類別細分內容
公司法律制度法律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開始實施,共219條。
公司的概念指股東依照《公司法》規定出資設立,股東以其出資額或認購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公司設立制度設立公司應在公司登記機關即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設立登記,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簽發日期即為公司成立日期,也即為公司取得法人資格的日期。
公司資本制度特點:資本法定;公司必須有相當的財產與其資本總額相維持(非貨幣出資不得高估作價、非貨幣出資的實際價格不得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額);公司資本不得任意變更。
破產法律制度法律2006年8月27日,《破產法》正式通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破產法》的實體性規定破產能力:是民事主體依法被宣告破產的資格。
破產原因: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
逾期申報債權的法律后果: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最短不少于30日,最長不超過3個月;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相關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債權人會議的職權:核查債權;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監督管理人;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決定繼續或停止債務人的營業;通過重整計劃;通過和解協議;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應將決議作會議記錄)
破產程序概念:包括破產申請和受理、破產宣告、破產清算,實行一審終審。
重整程序:債務或債權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之前提出申請,旨在擺脫財務困境、重獲經營能力。
和解程序:為了中止破產程序進人整頓階段,避免破產,債務人在申請破產時到破產分配開始前提出的,和解內容包括減免債務清償的數量,延期清償債務的期限以及企業整頓的事項等。破產和解必須先經債權人會議原則通過,再由人民法院認可之后方能生效。但它沒有強制執行力,其效力主要表現在中止破產程序,使債務人進入破產整頓階段。如果企業整頓失敗,就恢復已中斷的破產程序,按法定的程序繼續破產。
清算程序:包括破產宣告、變價和分配、破產程序的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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