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9-07 共1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相關規定,取得公衛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除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準予注冊,并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公衛執業助理醫師證書。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以為本機構中的醫師集體辦理注冊手續。
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醫`學教育網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