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9-19 共1頁
按照《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關于于公衛助理醫師執業證書變更注冊管理的相關條文如下:
第十六條 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等注冊事項的,應當到注冊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注冊手續,并提交醫師變更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醫師范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以及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但經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批準的衛生支農、會診、進修、學術交流、承擔政府交辦的任務和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義診等除外。
第十七條 醫師申請變更執業注冊事項屬于原注冊主管部門管轄的,申請人就到原注冊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醫師申請變更執業注冊事項不屬于原注冊主管部門管轄的,申請人應當先原注冊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注冊事項和醫師執業證書編碼,然后到擬執業地點注冊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執業注冊手續醫`學教育網整理。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執業注冊事項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外,新的執業地點注冊主管部門在輸執業注冊手續時,應收回原〈醫師執業證書〉,并發給新的《醫師執業證書》。
第十八條 注冊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變更注冊申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注冊手續。對因不符合變更注冊條件不予變更的,應當自收到變更注冊申請之日起30日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如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醫師在辦理變更注冊手續過程中,在《醫師執業證書》原注冊事項已被變更,未完成新的變更事項許可前,不得從事執業活動。
第二十條 醫師執業注冊主管部門,應當對《醫師執業證書》的準予注冊、發放、注銷注冊和變更注冊等,建立統計制度和檔案制度。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準予注冊、注銷注冊或變更注冊等,建立統計制度和檔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