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9-18 共1頁
根據《醫師資格考試違規處理規定》第二章第十二條條到第十六條的規定,相關管理部門可以對違反公衛執業醫師考試規定的考試工作人員可以做出相應的處理。
第十二條:公衛執業醫師考試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考試管理、組織及評卷等工作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的醫師資格考試工作,并由考區、考點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一)應回避考試工作卻隱瞞不報的;(二)擅自變更考試時間、地點或者考試安排的;(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題的;(四)擅自將試題、答卷或者有關內容帶出考場或者傳遞給他人的;(五)在評卷、統分中嚴重失職,造成明顯的錯評、漏評或者積分誤差的;(六)在評卷中擅自更改評分細則或者不按評分細則評卷的;(七)因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雷同卷的;(八)擅自泄露評卷、統分等應予保密的情況的;(九)其他違反監考、評卷等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三條: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作弊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醫師資格考試工作,由考區、考點或者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并調離考試工作崗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為不具備參加醫師資格考試資格的人員提供假證明、證件醫`學教育網整理,使其取得考試資格或者考試工作人員資格的;(二)因玩忽職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參加考試的或者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三)利用監考或者從事考試工作之便,為考生作弊提供條件的;(四)偽造、變造考生檔案(含電子檔案)的;(五)在場外組織答卷、為考生提供答案的;(六)指使、縱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七)偷換、涂改考生答卷、考試成績或者考場原始記錄材料的;(八)擅自更改或者編造、虛報考試數據、信息的;(九)不按規定銷毀試卷的;(十)利用考試工作便利,索賄、受賄、以權徇私的;(十一)誣陷、打擊報復考生的。
第十四條:因考點管理混亂、考試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考點或者考場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或者同一類別同一考場有百分之六十以上考生存在雷同試卷的;或者同一類別同一考點有百分之二十以上考場存在雷同試卷的;相應范圍內考試成績無效。同一類別同一考點有百分之二十以上考場存在雷同試卷的,或其他考場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的,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取消該考點承辦醫師資格考試的資格。
對出現大規模作弊情況的考場、考點的相關責任人、負責人,有關部門應當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違反保密規定,造成醫師資格考試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包括備用卷及其答案及評分參考,下同)丟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內發生重大事故的,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盜竊、損毀、傳播在保密期限內的醫師資格考試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考生答卷、考試成績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在職人員及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考區、考點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由有關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指使、縱容、授意考試工作人員放松考試紀律,致使考場秩序混亂、作弊嚴重的;(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三)參與或者組織他人進行考試作弊的;(四)利用職權,包庇、掩蓋作弊行為或者脅迫他人作弊的;(五)以打擊、報復、誣陷、威脅等手段侵犯考試工作人員、考生人身權利的;(六)向考試工作人員行賄的;(七)故意損壞考試設施的;(八)擾亂、妨害考場、評卷點及有關考試工作場所秩序后果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