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衛生部文件
衛醫發[1999]第393號
衛生部關于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有關醫師資格考試和認定等問題的批復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衛生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你們在實施《執業醫師法》過程中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就生產建設兵團考生醫師管轄有關事項批復如下:
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負責《衛生部、人事部關于下發〈具有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認定醫師資格及執業注冊辦法〉的通知》(衛醫發[1999]第319號)中規定的醫師資格審核認定工作;新疆自治區衛生廳負責統一核發醫師資格證書。
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考生由考點同級的兵團衛生主管部門審核報名資格,集體報名并參加衛生廳所設各考點組織的考試;新疆自治區衛生廳核發醫師資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