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8-26 共1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志使用辦法》規定紅十字標志是紅十字會的專用標志,紅十字標志不得用于非紅十字會或者非武裝力量的醫療機構。因此,經研究,決定啟用新設計的醫療衛生機構統一標志。現就標志的說明、使用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標準釋義
醫療衛生機構統一標志為帶有白邊的四顆紅心圍繞著白十字(標志圖樣見附件)。四顆紅心分別代表衛生人員對病人、對服務對象的愛心、耐心、細心、責任心。總體圖形在醫療機構表示以病人為中心,在其他衛生機構表示以保護和增進人民健康為中心。
二、標志性質
此標志有標識性和使用性兩種性質。
標識性是指此標志為醫療衛生機構的專用特定標志,其它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
使用性是指可將其用于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部分用品、設備上。
三、標志使用范圍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
軍隊醫療機構平時為社會醫療服務可使用此標志。執行軍事任務和戰場救護時繼續使用武裝力量醫療機構的專用紅十字標志。
醫療衛生機構部分用品(含救護車、標牌、燈光、被服、醫用家俱等等)。
醫療衛生機構可以將含有此標志的指示性路標置于其所在路口。
四、標志使用要求
使用本標志時,不得在標志上增刪任何內容。
醫療衛生機構在使用此標志時,應將其置于本單位顯著位置,并能從不同方向、盡可能遠的位置得以辨認。
急救醫療機構和醫療機構的急診科(室)在夜間或者能見度低時,應以燈光或其他發光物顯示此標志。
衛生部醫政司歸口負責此標志的使用管理工作。生產制造及銷售此標志必須規范。生產制造及銷售此標志的企業或生產單位,生產前必須由衛生部和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并指定單位監制。
五、此標志自發布之日起開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