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過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和廢棄物分別以氣、液、固態存在,它們分別具有相應的物理、化學性質及危險、危害特性。《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標準》GB13690-92將145種常用的危險化學品分為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含自燃物品)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蝕品等八類。這些危險特性可概括為化學反應危險、高能量儲存的危險、物質毒性危害、腐蝕性危害、輻射危害等。可根據易燃、易爆物質化學特性、引燃或引爆條件,分析其生產、儲存、運輸、使用過程的火災、爆炸危險因素。可根據存在的有害物質和物理危害因素,分析作業環境的危害因素。
(一) 易燃易爆物質
(1) 凝聚相化學爆炸物質
1) 火炸藥
雷汞、疊氮化鉛、三硝基間苯二酚鉛、四氮烯、二硝基重氮酚、2,4,6一三硝基甲苯(TNT)、2,4,6一三硝基甲硝胺(特屈爾)、黑索金、奧克托金等各種火炸藥,在受熱摩擦、撞擊、沖擊波、電火花、激光甚至可見光的作用下,能發生爆炸,具有極強的破壞力。
2) 常溫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氣中進行氧化反應導致自燃、爆炸的物質
硝化棉、賽珞珞、黃磷、三乙基鉛、某些氮化物、甲胺、丙烯腈等物品和許多有機過氧化物,對熱、振動、摩擦極為敏感,是極易分解、燃燒、爆炸的物質。
3) 常溫下能與水或水蒸氣反應產生可燃氣引起燃燒爆炸的物質
如金屬鉀、鈉、碳化鈣、一氯二乙基鋁、三氯化磷、五氧化二磷、三氯氫硅等。
4) 極易引起可燃物燃燒爆炸的強氧化劑
如氯酸鈉、氯酸鉀、雙氧水、過氧化鈉、過氧化鉀、次氯酸鈣、高錳酸鉀、重鉻酸鈉、發煙硫酸、發煙硝酸、純氧氣等。
5) 受到摩擦、撞擊或與氧化劑接觸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如硫磺、樟腦、松香、精萘等。
(2) 氣相爆炸物質
氣相爆炸物質分I類(礦井甲烷)Ⅱ類(爆炸性氣體、蒸氣)、Ⅲ類(爆炸性粉塵、纖維)等三類。
1) 爆炸性氣體混合物
常見的爆炸性氣體和液體蒸汽的閃點、燃點、爆炸極限、密度等特性參數請見附錄4-7。
(a) 閃點
閃點是指當接近火源時,液體表面揮發的蒸氣與空氣組成的混合物能發生閃燃現象的最低溫度;閃點越低,火險越大,是描述液體燃燒特性的重要參數。國家標準規定依據可燃液體閃點的高低將其分為三級:
一級易燃液體 閃點<-18℃;
二級易燃液體 -18℃<閃點<23℃
三級易燃液體 23℃<閃點<61℃。
(b) 燃點
又稱引燃溫度,是可燃物質在空氣中能持續燃燒的最低溫度。
(c) 爆炸極限
可燃氣體、蒸氣、粉塵、纖維與空氣組成混合物遇火源能發生爆炸時,可燃物的濃度范圍(可燃氣體、蒸氣的濃度按體積比計算,可燃固體按單位體積中的重量比計算)。爆炸極限范圍越寬、爆炸下限越低,越容易發生爆炸。
(d) 密度
可燃氣體、蒸氣密度越大,越易積聚在地面并沿地面傳播,越易引發火災、爆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