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 航空地球物理勘探、地質遙感
6.7.1 航空勘探活動,應執行國家空中交通安全管制法規,按規定程序申報批準取得航空勘探飛行權和觀測權,并依法接受空中飛行監管。
6.7.2 航空勘探單位,應會同飛行單位、航空管理部門制定、建立應急預案。
6.7.3 飛機體內外航空物探、遙感地質勘測儀器設備安裝,應由具有航空器安裝、維修專業技術資格單位承擔。安裝人員,應具有航空器安裝、維修專業技術資格。
飛機體內外航空物探、遙感地質勘測儀器設備安裝,應考慮飛機整體平衡、配重。
6.7.4 飛行勘探工作開始前,勘探隊應與飛行機組、飛行保障部門召開安全協調會,研究作業區域氣象、地理條件,確定飛行高度。
飛機起飛勘探作業前,飛行機組、勘探隊應分別對飛機、勘測儀器、設備進行全面檢查。
6.7.5 勘探隊長,應了解執行勘測飛行任務的飛機性能及其定檢、發動機使用小時等情況。
飛行勘測時,機上勘測技術人員應與飛機機組人員密切配合,隨時檢查記錄飛行速度、離地高度,確保不突破飛行安全邊界。
6.7.6 非封閉艙飛機飛行高度4000m以上勘測作業,應裝備氧氣瓶;海區飛行勘測作業,應配備救生衣。
6.7.7 航空勘探作業,應遵守航空磁測、航空遙感攝影技術規范規程。
6.7.8 航空勘探空勤技術人員,每天飛行時間不得超過8h,168h內最長飛行小時不得超過50h。
6.7.9 航空勘探活動,應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及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有關規定。
6.7.10 航空勘探活動,應執行《中國民用航空探礦飛行工作細則》。
7 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工程地質
7·1 水文地質
7·1·1 水點調查應遵守下列規定:
a 對水井進行調查,應觀察井壁穩固情況。
b 對鉆孔水點進行調查,應熟悉區域地貌、鉆孔布置和鉆孔深度、結構、形狀及口徑。
7·1·2 泉水調查應遵守下列規定:
a 山泉水源調查,在遇到風暴、懸崖、峭壁、峽谷、雷雨等情況時,應采取防護措施。
b 露天泉水源調查,調查人員應確認周圍是否是沼澤地或泥濘地。
7·1·3 礦坑水點調查應遵守下列規定:
a 下井調查前,應了解礦山井巷涌水量、含水層特點及其變化情況和地下水進入坑道的狀態、坑道充水水源、井巷涌水點分布、礦井排水系統等。
b 老礦區、廢棄坑道地區調查,應觀察坑道口灌水、草遮蓋情況。下坑觀測前,應通風并進行坑內有毒有害水體、氣體檢測。
C 陡峭險峻河岸、容易發生地滑、山崩和塌方的傾斜河岸觀測,應采取防護措施。
7·1·4 動態觀測應遵守下列規定:
a 觀測員應掌握安全信號含義和發出方法。
b 夜間動態觀測,觀測員應佩戴個人照明器具。
c 禁止觀測員在草叢、灌木中或其它不易被人發現地方休息。
7·1·5 觀測井(孔、泉)布設與安裝應遵守下列規定:
a 觀測孔臺應高出地面0.5m。
b 選用飲水井或淺井作動態觀測點,井口應安裝防護井欄。
C 選用露天泉井水作觀測點,泉井、引水渠、測流池、測流堰等應設置防護欄柵。
7·1·6 抽水試驗應遵守下列規定:
a 靠近試驗點的渠段及井口周圍應設置防護欄柵。
b 壓風機抽水試驗,高壓風管、水管接頭應嚴密、牢固。
c 潛水泵抽水試驗,潛水泵供電應使用漏電保護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