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2-07-25 共1頁
合伙企業法
1、背景資料
1997年2月23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2006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
2、主要條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第四條 合伙協議依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
第十一條 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合伙企業成立日期。
合伙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業名義從事合伙業務。
第十二條 合伙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 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