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7-22 共3頁
五、項目監理機構及其設施
監理機構一般規定
3.1.1工程監理單位實施監理時,應在施工現場派駐項目監理機構。項目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和規模,可根據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服務期限,以及工程特點、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環境等因素確定。
本條明確了監理項目監理機構的依據和需要考慮的因素。同時,明確要求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時必須在施工現場派駐項目監理機構。
3.1.2項目監理機構的監理人員應有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組成,配專業配套、數量應滿足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的需要,必要時可設總監理工程師代表。
下列情況項目監理機構可設置總監理工程師代表:
1)工程規模較大、專業較復雜,總監理工程師難以處理多個專業工程師,可按專業設總監理工程師代表。
2)一個建設工程監理合同中包含多個相對獨立的施工合同,可按施工合同段設總監理工程師代表。
3)工程規模較大,地域比較分散,可按工程地域設總監理工程師代表。
本條明確了項目監理機構的人員組成及專業配套、數量要求。同時,明確了總監理工程師代表的設置情形。
3.1.3工程監理單位在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簽訂后,應及時將項目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人員構成及對總監理工程師的任命,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本條明確了工程監理單位通知建設單位項目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人員構成及對總監理工程師任命的時間。同時,明確了總監理工程師任命書的表示。


3.1.4工程監理單位調換總監理工程師時,應征得建設單位書面同意;調換專業監理工程師時,總監理工程師應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本條明確了總監理工程師調換的前提是征得建設單位同意。盡管調換專業監理工程師不必事先征得建設單位同意,但是應在調換時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3.1.5一名總監理工程師可以擔任一項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總監理工程師。當需要同時擔任多項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總監理工程師時,應經建設單位書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過三項。
本條明確了,一名擔任總監理工程師的注冊監理工程師,可同時擔任多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的前提是,經建設單位同意,且最多同時擔任三個項目的總監理工程師。
3.1.6施工現場監理工作全部完成或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終止時,項目監理機構可撤離施工現場。
本條明確了項目監理機構撤離施工現場的前提和相關移交手續辦理要求。
監理設施
3.3.1建設單位應按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提供監理工作需要的辦公、交通、通訊、生活等設施。
項目監理機構宜妥善使用和保管建設單位提供的設施,并按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建設單位。
本條明確了建設單位在監理設施方面應盡的義務,同事明確了項目監理結構對于建設單位提供的監理設施的使用、保管和移交要求。主要變化是修改了項目監理機構移交“建設單位提供的設施”的時間。
3.3.2工程監理單位宜按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配備滿足監理工作需要的檢測設備和工器具。
本條明確了工程監理單位需要配備滿足監理工作需要的檢測設備和工器具的要求。由于監理工作所需的檢測設備和工器具均應由工程監理單位統一配備,故本條主要變化是將“項目監理機構......”修改為“工程監理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