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12-04 共3頁
注冊監理工程師資格標準(擬訂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注冊監理工程師的管理,規范注冊監理工程師執業行為,同時,也為方便監理工程師報考、申請注冊和維持執業,規范政府行政審批,提供衡量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的依據和準則,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監理工程師的考試、注冊、執業、繼續教育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標準。
第三條 本標準所稱注冊監理工程師,是指經考試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并按照規定注冊,取得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從事工程監理及相關業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注冊監理工程師分為一級監理工程師和二級注冊監理工程師兩個序列。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一級監理工程師的考試、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二級監理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考試
第六條 注冊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體健康,遵紀守法,參加過省級監理協會舉辦的監理師培訓,并取得相應崗位證書滿三年,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注冊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大專(含大專)畢業后,從事工程監理、工程咨詢、項目管理等相關業務滿7年;
(二)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本科畢業后,從事工程監理、工程咨詢、項目管理等相關業務滿5年;
(三)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碩士畢業后,從事工程監理、工程咨詢、項目管理等相關業務滿3年;
(四)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博士畢業的,可不考核省級監理師培訓及其相應證書,從事工程監理、工程咨詢、項目管理等相關業務滿1年即可。
專業工作年限計算截止日期為考試當年6月30日。
第七條 注冊監理工程師考試科目:
(一)《建設工程監理基本理論與相關法規》;
(二)《建設工程監理質量、進度控制》;
(三)《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管理》;
(四)《建設工程投資控制》;
(五)《建設工程監理案例分析》。
第八條 通過科目(一)至(三)考試的人員,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核發二級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通過全部科目的人員,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核發一級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考試合格標準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發布,考試成績三年內滾動有效。
第九條 對從事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并具備下列條件的報考人員,可免試《建設工程監理基本理論與相關法規》、《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及《建設工程投資控制》三科。
享有三科免試者,須同時具備下列二項條件:
(一)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咨詢工程師(投資)登記證書》,或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
(二)從事監理工作滿3年。
適用免試條件的人員,考試成績兩年內滾動有效。
二級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條件,不設免試科目。
第十條 取得二級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按照規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的注冊機關提出注冊申請。
取得一級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應予取得證書之日起,三年內參加并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理協會組織的專家面試,取得面試合格證書后。再按照規定向相應的注冊機關提出注冊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