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09-30 共1頁
監理工程師組織協調可采用如下方法:
(一)會議協調法
是建設工程監理中最常用的一種協調方法,實踐中常用的會議協調法包括第一次工地會議、監理例會、專業性監理會議等。
1.第一次工地會議
(1)第一次工地會議是建設工程尚未全面展開前,履約各方相互認識、確定聯絡方式的會議,也是檢查開工前各項準備工作是否就緒并明確監理程序的會議。
(2)應在項目總監理工程師下達開工令之前舉行,會議由建設單位主持召開,監理單位、總承包單位的授權代表參加,也可要求分包單位參加,必要時邀請有關設計單位人員參加。考試&大
2.監理例會
(1)監理例會是由總監理工程師主持,按一定程序召開的,研究施工中出現的計劃、進度、質量及工程款支付等問題的工地會議。
(3)事后對會議記錄、交談內容或口頭指令的書面確認。考試,大
(四)訪問協調法
訪問法主要用于外部協調中,有走訪和邀訪兩種形式。走訪是指監理工程師在建設工程施工前或施工過程中,對與工程施工有關的各政府部門、公共事業機構、新聞媒介或工程毗鄰單位等進行訪問,向他們解釋工程的情況,了解他們的意見。邀訪是指監理工程師邀請上述各單位(包括業主)代表到施工現場對工程進行指導性巡視,了解現場工作。
多數情況有關各方不了解工程、不清楚現場的實際情況,一些不恰當的干預會對工程產生不利影響,此時,該法可能相當有效。
(五)情況介紹法
情況介紹法通常是與其他協調方法緊密結合在一起的,它可能是在一次會議前,或是一次交談前,或是一次走訪或邀訪前向對方進行的情況介紹。形式上主要是口頭的,有時也伴有書面的。介紹往往作為其他協調的引導,目的是使別人首先了解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