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共同承攬人義務
經定作人同意,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攬人共同完成定作人交付的工作,這種情況成為共同承攬。共同承攬合同簽訂時,定作人不是與兩個以上承攬人分別訂立承攬合同,而是將所有承攬人作為另一方主體,簽訂一個承攬合同。在共同承攬合同中,雖然分別約定各個承攬人的義務和責任,但承攬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即任何一方承攬人獨立違約,即使其他承攬人沒有過錯,也要為其承擔違約或賠償責任。定作人應了解共同承攬人的各自義務和連帶責任,以充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例題(單選):設備承攬合同中,對共同承攬人義務描述正確的是( )。
A、承攬人共同承攬義務時,只要承攬人協商一致即可
B、承攬人共同承攬義務時,應經定作人同意
C、承攬人共同承攬義務時,定作人應分別與承攬人簽訂承攬合同
D、承攬人共同承攬義務時,共同承攬人中誰違約誰承擔責任,與其他承攬人無關
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