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0-01-14 共1頁
處于維修期外的小區有待相關政策的進一步完善,那么處于質量保修期內的小區出現問題,應如何保證保修責任的正常履行?今年1月,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了《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該條例中創立了地方新建物業質量保修金監管制度,該制度將于今年5月1日起實行。對此,全國政協委員、山東經濟學院房地產經濟所所長郭松海表示:“其他省市可借鑒這一制度制定及其實施辦法。”
郭松海表示,目前的物業管理糾紛很一部分是由物業質量引起的。“物業在質量保修期期間出現質量問題,應當是由開發企業承擔保修責任,資金來自于物業施工單位的質量保證金。”但實際情況卻是,不少開發企業將物業交付以后,公司就注銷了,業主維權非常困難。即便是開發企業存在,因尚缺少相應的措施和手段,讓開發企業來承擔保修責任也是相當難。
郭松海強調,結合我國物業管理的實際,建議創立新建物業質量保修金監管制度。郭松海建議,建設單位應當在新建物業交付前,按照物業建筑安裝總造價3%—5%的比例,一次性向物業質量保修金監管部門設立的賬戶交存物業質量保修金,作為物業保修期內保修費用的保證。“新建物業質量保修金監管制度加強了對開發建設單位物業質量保修的監管。”郭松海認為,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物業質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退還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具體辦法可由各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