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公司逐步多元化 至2001年底,我國保險公司發展到52家,其中,中資保險公司20家,外資和中外合資保險公司32家; 2002年底,保險公司發展到54家,其中,中資保險公司20家、中外合資和外資保險公司分公司34家;2003年底, 保險公司發展到61家,其中,中資保險公司24家、中外合資和外資保險公司分公司37家;2004年9月底,保險公司發展到80家。
(二)保險收入快速增長,且潛力巨大
(三)保險商品多樣化、商品結構趨于合理 基于社會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的需要,我國陸續開辦了許多新的險種,如建筑工程險、安裝工程險、海洋石油開發險、履約保險、政治風險保險、產品責任保險、衛星發射保險、核電站保險等,到1996年底我國開辦的險種已達700多個,比1980年增長了60多倍,比1990年增加了500多個險種;在人身險業務方面,自1982年恢復以來,其險種也不斷增加,客戶在保險市場上基本能買到所需要的保險商品,并逐步開始由儲蓄型和保障性為主的險種向投資型為主的險種轉變。
同時,從財產保險業務為主,轉向人身保險業務為主。我國1982年恢復人身保險業務以來,人身保險保費收入占國內保費收入的比重明顯上升,1982年為0.16%,1985年為13.32%,1990年為21.02%,1996年為41.73%,1997年和1998年由于下半年利率下降的影響,人身險保費收入的比重急劇上升為55.33%、59.05%;相應地,財險保費收入所占比重則從1982年的99.84%降為1998年的40.5%、2001年的32.5%、2003年的22.4%;而2000年和2003年人身保險的保費收入所占比重分別為62.5%和77.6%。預計今后5年將保持這一結構,但各自內部結構將有所變化。隨著社會保險制度的改革,意外傷害保險、養老保險所占的比重將會上升;在財產保險方面,隨著法律制度的完善,責任保險將有廣闊的前景、保證保險所占的比重將會上升,汽車保險所占比率不會有大的變化,仍然為財產保險保費收入的60%左右,但其規模將會進一步擴大。
(四)保險展業方式多樣化 中國自恢復國內保險業務以來,其展業渠道由最初的保險公司直接展業,轉向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展業。
在恢復國內保險業務初期,最初展業渠道是保險公司的直接展業。這種方式展業成本高、信息渠道窄,導致保險業務量有限。
自1996年開始實施專業代理人、兼業代理人和個人代理人相結合的保險代理制度;自1995年12月以來,先后由有關保險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了數十次全國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取得保險代理人資格的近200萬人。自1999年以來,由保險監管部門組織了多次全國保險經紀人資格考試。
至2002年底,我國有保險經紀公司17家,保險專業代理公司127家,保險公估公司26家,保險兼業代理人約8萬家;
至2004年3月底,我國有保險中介公司1264家,其中開業的為776家,籌建的為488家,而其中:保險代理公司868家,開業和籌建的分別為552家和316家;保險經紀公司205家,開業和籌建的分別為98家和107家;保險公估公司191家,開業和籌建的分別為126家和65家。目前保險代理人所招攬的保費收入占保費總收入的70%多,其中,人身保險業務中通過保險代理人招攬的占80%多,并且呈逐步上升趨勢。
(五)保險市場開放程度提高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一方面允許外國保險公司進入中國保險市場。1992年批準美國友邦人壽保險公司在上海設立分公司。到2000年底,已有中外合資和外資保險公司17家,并且已有200多家外資保險公司在中國設有代表處;到2003年底,已有中外合資和外資保險公司37家,并且外資保險公司已在中國設立代表處的有190多家。
(六)保險法律與監管制度趨于完善 1983年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1985年國務院發布了《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1992年中國人民銀行公布了《保險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規定》,同年9月公布了《上海外資保險機構暫行管理辦法》;1995年6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1996年2月中國人民銀行公布了《保險代理人管理暫行規定》,同年7月公布了《保險管理暫行規定》;1997年11月中國人民銀行修訂并公布了《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1998年2月中國人民銀行公布了《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定》(試行);1999年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保監會,下同)公布了《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暫行規定》和《保險公司管理規定》;2000年中國保監會公布了《保險公估人管理規定》(試行),其后,修訂并公布了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同時與此相關的法律法規亦已頒布,2002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2004年5月中國保監會公布了《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2004年10月中國保監會和中國證監會聯合發布了《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2002年10月28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正并頒布了《保險法》。從而初步形成了以保險法為核心的保險法律法規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