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財產保險投資型保險產品的監管,中國保監會昨天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財產保險投資型保險產品精算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通知》對保險公司的費用及準備金的提取進行了規范,要求不得通過費用水平調整彌補過去的費用損失,該《通知》的內容將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通知》規定,財險投資型保險產品可以收取保單獲取費用、風險保費、保險管理費、投資管理費、賬戶管理手續費、退保費用、買賣差價,以及監管部門允許收取的其他費用等,保險公司應當依據對實際成本的預測確定各項費用,各項費用應按權責發生制的原則完整準確地分期記入投資型保險產品的有效期內,不得通過費用水平調整彌補過去的費用損失。
此外,《通知》還規定了財險投資型保險產品責任準備金的提取辦法。//收集/財險投資型保險產品責任準備金由風險保費責任準備金和投資金責任準備金兩部分組成,須分別計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