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保險意識的加強,買保險成為消費者的新選擇。但保險是專業的金融產品,在買保險的過程中會遇到各種問題。
2006年1月23日,投保人甲為其子乙向某壽險公司投保了保險期限為1年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并附加人身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共繳納保險費180元。
同年10月9日,乙到某市走親戚時,好奇心促使他將親戚家的兩輪摩托車騎上了街。由于街上人多車多,道路條件復雜,乙在騎行中不慎摔倒,經事故發生地區級人民醫院診斷為:(1)右手軟組織損傷;(2)右下肢軟組織損傷;(3)頭部表皮擦傷。乙在該院治療后,共花去醫藥費用985.30元。12月5日,被保險人乙持保險單證、身份證明和醫院的診斷證明書、醫藥費收據向承保的壽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
壽險公司的理賠員在核賠過程中,通知乙提交自己的機動車駕駛證及所駕機動車行駛證的復印件,但被保險人乙一直未能提供;經查,乙屬無證駕駛機動車。考|試/該壽險公司遂做出決定:不予立案;退回原始單證。
乙在保險期限內出險,確實發生了意外傷害,且有就診醫院出具的醫療費收據,該壽險公司為何不予立案、不予賠付?乙十分不解。原來,該合同條款的“除外責任”中規定,被保險人因“基本險合同除外責任所致”而支付的醫療、醫藥費用,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在基本險——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的除外責任中有“被保險人無照駕駛機動交通工具”,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的規定。本案中,被保險人乙無照駕駛機動車出險,被排除在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的范圍之外,故保險公司不予支付保險金。
保險合同中,幾乎所有的條款都有“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的內容。前者是被保險人受到保障的范圍,是保險公司應負的合同責任,具有給付內容;后者則是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事項列舉。被保險人在投保時,一定要先看清條款,明確在哪些情況下能獲得保障,哪些情況不能獲得保障;在申請理賠前要弄清自己的出險是否在保險責任范圍內,如果自己的出險屬于保險條款的“責任免除”,考|試/就不能得到保險公司的賠付。